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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話連篇:立法委員是國家資產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範圍下至基層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上至罷免總統、副總統,從選民服務到修制法律,質詢官員審查預算等等,可以說是包山包海無所不包!因為他們是國家資產,社會的模仿對象學習榜樣,全國113位頭頂著刑事豁免特權皇冠的立法委員的一切言行舉止能不謹言慎行嗎?

為什麼立法委員是國家資產非個人所有或政黨所有?依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內所為之言論具有免責權,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之不逮捕特權,但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與歐美及先進民主國家的內閣閣員直接從國會議員中挑選出來擔任重票部會首長完全不同。

立法委員在修法時一個字就可以決定縣市増加幾百億,甚至千億以上的統籌分配款,且還可以讓將滿兩屆的縣市長變成「吳三連」,例如近日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為讓新竹市長屆滿繼續參選連任,竟領銜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法草案,擬將現行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的兩要件為「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中兩要件間的「且」改成「或」,一旦修法通過強渡關山,縣市升格將不再受人口數限制,此一舉動引發全國民眾譁然,導致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等在野黨難得立場一致大團結反對民進黨強推地制法,可見立法委員職權有多麼特殊。

連總統105 年6 月22 日公布的地制法第四條升格直轄市要立法院都可以輕易變更,甚至立法院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所以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從基層選民服務、接受民眾陳情召開協調會、公聽會及其他涉及與公眾利益有關之質詢到罷免總統等,這些都很重要,但對於享有特權的立法委員若沒有「選票、鈔票」的加持,一切的特權立馬煙消雲散!

無論是具有民意選出的區域立委或依政黨得票數分配的全國不分區黨意立委,當他們職權行使下至基層民眾,上至罷免總統、副總統,可說是包山包海無所不包!全國113位頭頂著刑事豁免特權皇冠的立委們是國家資產,社會的模仿對象學習榜樣,他們的一切言行舉止能不謹言慎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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