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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話連篇:警界人事有例不滅 無例不興?

事涉國家社會治安穩定的基礎力量完全依靠警察來維持,隨著台灣多元化社會的發展,警察人事異動的穩定性就顯得特別重要,而歷年來的警察人事異動前後往往黑函滿天飛,遭外界質疑長官用人參考是依個人喜好,未依職等標準的規定,甚至標準界定不清不楚,那麼升遷之楚河漢界又是誰畫出來的?

警察人事異動陞遷調整除非有什麼特殊異常狀況,否則大都在每年的一月、七月辦理,一般依常軌常例常規而行是絕對公平可行,否則淵博專精知識就會變成無用論,譬如警政署1月12日以基於現階段推動治安工作需要,有效發揮整體治安功能,警政委員等職缺,經參據各適任人選之品德操守、專業能力、工作績效、發展潛能、職務倫理及內外勤職務歷練等原則作通盤檢討後報奉內政部核定120員高階警官,人事陞遷公文內容標準的制式化,完全失去活潑的動能,有違「有例不滅無例不興」?更被外界質疑「專業專精放兩旁,人情世故擺中間」!

現在警政署高階警官陞遷表面上有如字節順序,以多字節字段中的值是按照大末尾順序規定是最高位的字節出現在高位,而低位的字節出現在低位,常常引發長期負責人事承辦人員對序列、職等、官等上下左右任意混合交叉陞遷情況產生暈眩性的迷惑感。

因為在平台數據上是按照小末尾順序存儲的,高位的字節出現在低位,猶如警政署簡任第十二職等的防治組長莊勝雄調任簡任第十職等的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總隊長一樣,雖是重要警職,升降之間還真是靠長官的英明睿智!

警察陞遷有三種標準分為序列升遷、職等及官等陞遷,序列升遷是所謂的標準安慰奬,對職等、官等升遷毫無意義,除保一總隊長外,其他六個簡任第十一職等三線二星警監三階的保警總隊長調升簡任第十二職等警監二階三線三星的警政委員最為實在,而三線三星的警政委員調任直轄市議警察局三線二星的副局長或警政署簡任第十二職等的組長調任簡任第十職等的港務警察總隊總隊長,這種升、降調任方式令人頭暈目眩的,試問人事陞遷標準與專業經驗與專精知識有什麼關係?考試院訂定的職等標準豈不是任意欺騙社會,盜取全國民衆的基本價值觀嗎?難道沒有欺名盜世之嫌?

警界升遷有時像大學聯考一翻兩瞪眼,有時候像在玩家家酒可以討價還價,高中鰲頭陞遷與降調名落孫山皆大異其趣,卻也不外「有例不滅無例不興」,真個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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