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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使用國有房地 監委促檢討

【2018.07.0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針對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國有公用房地,而將自有不動產出租獲利等情案,請行政應轉飭相關部、會督促主管機關檢討改進。

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05年底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國有公用不動產者計有16家(經濟部主管11家、文化部3家,外交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1家),因涉及國家公用財產之管理維護及權益保障,監察院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及監察委員江綺雯所提出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轉飭相關部、會督促主管機關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江綺雯所調查意見指出,

 一、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否得無償使用國有公用財產,因財政部表示倘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執行專案研究計畫或直接業務之委託執行機關業務,而提供經管之公用財產予受託人使用時,尚無違國產法第11條規定,但是需要請主管機關適時督促受業務委託之法人,於使用國有公用財產時,仍應善盡對公有財產善良管理責任,並審酌訂定一致性財產使用契約,以加強公產管理效能,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二、經濟部所轄管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文化部轄管中央通訊社等法人,業因政策或法令規定無償使用由主管機關提供之國有公用財產,卻經查核發現有將自有不動產出租收益情事,其或因有實務需求或理由,但仍容易造成民眾誤解或社會觀感不佳疑慮,似有未盡允適之處,經濟部及文化部應考量檢討該等作法是否有值得改善之方式,鼓勵或督促法人就該等出租收益之使用能更公開透明,降低民眾誤解或社會觀感不佳之疑慮。

三、文化部表示擬修法將公共電視事業文化基金會使用之公用財產收益,列為該法人收入,以取得明確法源依據一節,因影響層面廣泛,文化部應適時徵詢財政部意見後審慎因應,方符合實需,避免爭議;至於中央通訊社尚使用作為職務宿舍之47戶國有房舍,文化部除應列管監督中央通訊社確實依計畫執行清查歸還外,該部亦應定期將執行成果彙報國產署。

四、財政部查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除目前所使用國有公用財產外,尚使用新竹市成功段54地號及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411地號等國有非公用財產,該等非公用財產或因尚未完成辦理捐贈或需等待核定交換之故,目前均尚未合法取得使用權源,確有不當,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機關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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