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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鐵路高架CCL531標工程 監察院提糾正

【2017.09.1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交通部鐵改局執行「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計畫」遭起訴涉有圖利承商之嫌,顯不符工程實務,有違契約管理機關之職責,12日交通部遭監察院糾正。

監委李月德、江明蒼於糾正案由中指出,鐵改局辦理531標工程時,因建造執照、五大管線及綠建築候選核可函,尚未取得而辦理停工,當時局部停工報核範圍為「月台層以下車站站體、景觀、路工及排水等全部工程範圍」,但之後奉核之各車站復工報核範圍,擴大為「〇〇車站第一階段結構、建築裝修、一般機電及排水等全部工程範圍」,復工大於停工範圍,除遭起訴涉有圖利承商之嫌,亦不符工程實務,恐影響整體通車期程;又該局後續為釐清本標工程逾期情形,遲遲未能確認鄰標交付時程延誤狀況,況本標契約第一階段工程已於104年9月15日確認完成,且本案於105年12月8日經司法起訴及同年月14日經媒體報導,至監察院詢問時已逾半年,仍未能釐清鄰標交付情形,顯無法落實工程進度控管,上開違失皆有失職責。

李月德表示,重大公共工程之進行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涉及人民權益甚深,又工程經費實屬龐大,承辦之公務人員承受極大壓力,倘若又無相關措施保障安全,實難期能奉公執法,故為落實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並兼顧執法時之程序與實質正義,實需建立相關作為,妥善保護其人身安全,以求工程進行之廉潔,並達為民謀福祉之高效能政府。

對此,監委建議,應充實相關監視設備及強化員工危機意識等措施,以妥適保障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另對違法亂紀之人員,也應毋枉毋縱,除司法相關調查外,亦應追究其適當之行政責任;又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機關應於採購前檢核該等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政府應辦事項,免生履約管理之困擾。上開缺失,皆請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李月德、江明蒼強調,本案亦涉及內政部警政署某員警非因公務洩漏民眾個人資料予廠商,侵犯民眾隱私,以刑事訴訟法併案提起公訴為由,目前並未進行行政懲處,然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刑懲併行為原則,實無礙追究其行政責任,故內政部警政署對於上開違規行為,仍應儘速嚴明處理,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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