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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 監委要調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2004年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006年核定。然1995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已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高放)最終處置場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並強調須依據地質穩定性以最高風險發生時間計算。

美國聯邦法院因此對於環保團體控告美國環保署規畫猶卡山高放最終處置場只保證一萬年內安全一案,判決美國聯邦環保署敗訴。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是否依100萬年作為處置場安全評估時程?實應深入詳究。

此外,台電公司106年依「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提出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SNFD2017報告),參考瑞典SKB公司最終處置設施執照申請之安全評估,但高放最終處置場址的地質條件至關重要,瑞典顯然並非如臺灣位處板塊運動活躍之地區,SKB公司之經驗是否適用於台灣的地質環境?是否影響SNFD2017報告的準確性?事涉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安全性,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鴻義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據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決算報告,102年至108年台電公司已投入超過16.69億元於高放處置場的調查與評估,惟該公司是否能於117年依計畫書達成第2階段的目標「完成後選場址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建立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是否能找到地質穩定性達百萬年的高放處置場?另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該計畫之核定機關,其轄下的核能研究所是否參與相關計畫,以致形成裁判兼球員之問題?均非無疑義,實有詳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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