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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前法官陳梅欽騷擾女部屬 遭彈劾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於任職期間,多次不實申報加班,且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女部屬為騷擾之言語,且當場解開衣扣顯露胸肌及勸部屬喝酒、打通關等言行冒犯之不當行為,監察院彈劾。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提案彈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案由為,陳梅欽於任職該院期間,多次不實申報加班,且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女性部屬為騷擾之言語,且有當場解開衣扣顯露胸肌及勸部屬喝酒、打通關等言行冒犯之不當行為,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於彈劾案文中指出,被彈劾人陳梅欽所涉之違失有,一、 法官職司審判,經由辨別是非、評斷曲直,以定紛止爭,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行為本應高度自律,並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的道德標準,惟陳梅欽於任職士林地院期間,107年1月及5月多次將其在外飲宴之時段不實申報為加班時間,不實申報加班之時數高達22小時,其中8小時且申領加班費,核與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等倫理規範有違,不符民眾對於法官高風峻節之期許,嚴重戕害司法形象,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二、 陳梅欽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A女及B女提及「露事業線」或「B女事業線也不錯」等言語,且在餐敘現場,竟解開其上衣鈕扣顯露其胸肌,並有勸部屬喝酒、打通關,事後且有2人被迫飲醉,1人不勝酒力大吐等之不當行為,另因言語之騷擾使受邀餐敘之A女及B女感到不舒服與被冒犯,甚而影響A女隔日之正常工作,亦造成A女、B女日後在職場工作上的壓力,陳梅欽之行為,顯見其對「利用權勢關係」之區辨意識不明,在地方法院科層體系中,法官地位備受尊重,其舉止顯然不當,有損法官尊嚴及形象。

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等監委強調,陳梅欽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之規定,其不實申報加班及言行冒犯等不當行為,重創司法形象,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之規定,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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