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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資法公告 管碧玲籲建立燈塔系統文資

【2016.07.27/新聞大聯盟報導】立法院7月12日三讀、總統府27日公告實施之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立委管碧玲於今天發函文化部,呼籲協同地方文化主管機關,依據新版文資法第四條精神及文資局已完成的調查評估報告,辦理會勘審議並建立首宗系統性文化資產。

管碧玲表示,新版文資法第四條新增「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乃基於近年文資保存經驗中,浮現有同一歷史背景或同一功能、在同時期或由因連帶關係建造,但分隔在不同地理或行政區域之造物,應以系統性審視或共同指定之需求;除得在空間及歷史向度有較寬廣、衡平之審查準據外,更能彰顯該類文化資產整體的歷史文化意義,如沈葆楨為抵禦外侮同一時期決定所建造之砲台、日治時期水道系統、鐵道系統、礦業文資、以及橫跨清治、日治與戰後之全國燈塔。

管碧玲指出,立法院第八屆提出文資法修正案,將系統性文資的概念寫入,並在2013年以三個月、共41次的時間,親自走訪調查全國共38座燈塔(當時太平島燈塔尚未興建),提出完整的燈塔文化資產指定、變更級別、優先保存工作項目建議,交予並責成文化部辦理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文化部據此於2014年展開委託調查、2015年11月完成調查報告,該報告最末的全國燈塔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基準表,亦認同她最初所建議,將旗后燈塔、彭佳嶼燈塔、三貂角燈塔、白沙岬燈塔、鵝鑾鼻燈塔、綠島燈塔、目斗嶼燈塔等,變更或新增為國定古蹟。

管碧玲表示,總統府今天正式公告實施新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她也同步向文化部發出公文,盼文化部能在新文資法提供的法律工具,以及已完成的調查評估依據上,儘速協同各替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全國燈塔進行系統性文資的審查、指定,將尚未指定的辦理指定、已指定應變更者應儘速變更。

管碧玲強調,台灣各海域、陸域燈塔,興建期跨越清治、日治、戰後,長達近150年歷史,除了有英系、日系、台灣自製,還有特殊由美國捐贈的燈塔;這段橫亙清末洋務運動、甲午戰爭、台灣割讓、二戰、國共戰爭,攸關海洋及近代關務、港務變遷的「大海洋國家歷史」,在她的長期關注下,交通部及航港局對於燈塔文化資產已高度重視,這是一件可以很快做出成績的工作,她期勉新政府在新版文資法實施後,以首宗系統性古蹟領頭宣示大文化時代的來臨,以及對大海洋國家文化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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