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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2016.06.14/新聞大聯盟報導】時代力量黨團14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並宣布上週提出、將投票權下修至18歲的「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正案」已跨過連署門檻,將送進院會一讀,進行後續的修憲程序。

立員黃國昌表示,現行法制對於納稅者基本權利的保護不夠完備,這次時代力量提出的草案,包含幾個特色:第一是「落實納稅者生存權保障」,一般人民在生活上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費,不應該成為課稅的標的,因為它涉及憲法生存權保障。勞工階級在工作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也應該要在免稅範圍中予以扣除。第二是「貫徹量能課稅的公平賦稅理念」,像是「規避租稅之禁止」,以及不應為提供租稅優惠而犧牲公平課稅原則。

第三是「強化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將要求財政機關對於財稅的資訊以及解釋函令必須公開,讓民眾了解行政機關是按照哪些準則,來做為是否課稅以及是否處罰的基準。還有「受調查者的程序保障」,如果稅捐稽徵機關在調查證據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沒有使受調查者受到律師或輔佐人輔助的程序保障,將會構成違法證據的排除。

第四是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這件事的重要性,就如同對消費者設置消保官一樣,這個政見雖然馬英九曾提出,但一直沒有著手去作,最後嚴重跳票,這也是過去朝野不同版本的法案中,大家最具有高度共識的條文。

第五是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現在到行政法院打贏稅務案件的訴訟、將違法處分撤銷後,卻又會發回給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又重新開了稅單、重新做處分,使實務上出現「萬年稅單」的荒謬現象。而我國行政法院中,受過稅務專業訓練的法官,屈指可數,因此在行政法院中設置稅務專庭,要求審理案件的法官必須要有司法院核發的稅務專業證書,才能審理稅務案件。

最後一點是「適時救濟機制」,也就是稅務案件爭訟長達一定的年限後,就必須中止,否則有的稅務案件爭訟一、二十年,會耗損當事人相當長的時間。因此草案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若超過8年無法定讞,這個稅務案件就不能再另外做核課稅務的處分。至於在配套上,也要求稅務專庭的法官,對於爭訟案件不再是透過撤銷發回,而是自己判定應納稅額,讓紛爭及早止息。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表示,把時代力量的版本,與現行稅捐稽徵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章節做比較,會發現時代力量的草案版本比較具體。既有的專章實施以來,由納稅人援引而勝訴的案例只有兩件,這代表目前的保護專章定了等於沒定。

此外,關於時代力量上週提出的修憲案,總召徐永明表示,將投票權下修至18歲的「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正案」已獲得30位委員的支持,跨過連署門檻,將會送進院會,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進行修憲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將敦請立法院院長發動協商組成修憲委員會,希望在修憲委員會成立之後,可以啟動更多關於憲改的討論,例如是否將五權憲法改為三權等等,並配合2018年的選舉來進行公投程序。至於「廢省」以及「廢除一國兩區」另外兩份草案,還在努力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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