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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捕蜂身亡撫卹 須因公死亡或因公殉職

【2017.11.02/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消防員捕蜂遭螫身亡」到底是因公死亡或是因公殉職?銓敘部表示,警察或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死亡,「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認定。

銓敘部針對外界所謂「消防員捕蜂遭螫身亡不屬因公殉職或不予撫卹」表示與事實不符,銓敘部指出,會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給予撫卹,至於「消防員捕蜂遭螫身亡」到底屬於「因公殉職」或是「因公死亡」則要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去認定,才能給予適當之撫卹。

銓敘部特別提出說明表示,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規定,是以其死亡與涉公的程度區分為,(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6)、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等6項事由,上述因公死亡的認定,是由銓敘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的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就服務機關檢送亡故人員相關資料,本於其專業及撫卹意旨,進行公正審議。

二、依據以上規定,舉凡公務人員執行本職業務或奉派執行臨時交辦業務,發生意外以致死亡,且其死亡原因與所執行公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原則上,審查小組都會認定屬因公死亡。因此,實務上消防人員如確實奉派出勤捕蜂捉蛇任務而發生意外危險導致死亡者,以該任務是服務機關所指派,並附有佐證資料,審查小組一定會據以認定屬因公死亡案件;至於執行是項任務以致死亡者究屬何種因公死亡情事,則須由審查小組依服務機關所送資料,進行綜合判斷後,覈實認定,消防人員因奉派出勤捕蜂捉蛇任務以致死亡,確屬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撫卹的範疇,不會不予撫卹。

三、有關「捕蜂遭螫身亡」是否屬「因公殉職」的疑義,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1規定,警察或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死亡,分為「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並於警察條例第36條、第36條之1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明定「因公殉職」之各項給與及加發標準,以及相關認定標準,有關「因公殉職」的事實認定,是由上述警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所定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等以其行政監督體系,就當事人服務機關送相關證件詳實審查認定,若屬「因公殉職」則將以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撫卹金及加發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銓敘部歷來對於因公死亡的公務人員,都感佩其付出精神,尤其對於消防人員在執勤或救災中亡故者,都肯定其對國家社會貢獻而認定其死亡屬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範疇,至於「因公殉職」,因非屬撫卹法所列因公死亡項目而屬警察條例的規定,而消防人員的「因公殉職」係由內政部消防署依上述程序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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