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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應考資格與規定修正未定案 共識後再提修正案

【2018.03.16/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營養師考試規則於100年12月6日修正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限制曾修習營養專業學科達20學分以上者,只能繼續報考至106年底為止。

考選部長蔡宗珍指出,106年二次營養師考試舉辦完畢後,配合修正考試規則,刪除修習學分得應考之規定,僅保留營養相關科系始得報考,惟在法規預告期間,國內諸多食品相關科系主張仍應維持修習專業學分具有營養專業知識者公平應試之機會(往年每次考試僅200人,占全數應考人10%)。

蔡宗珍表示,經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照修正條文通過,同時決議請考選部於後續第二階段研修考試規則時,整合各界不同意見以求周全,營養師考試規則遂於106年9月12日修正發布第5條,畢業系科名稱符合列舉之各種營養相關科系組學位學程者,均得應本考試。

蔡宗珍說,為妥善回應各界對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的不同意見,考選部於106年11月17日邀請營養、食品相關公會、學會及學者專家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經參酌各方專家意見,於12月1日至7日公告考試規則第5條修正草案的法規預告,就增訂非營養科系畢業者必須修習營養專業學科60學分始得應考之規定,聽取各界意見。在法規預告期間,營養師公會、學會代表再度表達不同意見,考選部乃於107年1月31日召開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俾廣泛蒐集各種專家意見,作為決策參考,本案尚未定案。

蔡宗珍強調,考選部未來將持續與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研商,俟凝聚修正共識後,再提出修正草案,續行法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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