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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要求法務部 改進研修律師法修正案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律師法諸多不合時宜之條文,且內容似有違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影響律師執業權益等諸多缺失。

監委高涌誠指出,30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逾70年,歷經多次修法,雖法務部自95年成立「律師法研究修正會」,並於104年兩度擬具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惟內容似有違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影響律師執業權益等諸多缺失,又修法延宕多時,致使律師團體分裂,臺北律師公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使各機關與律師團體間溝通滋生紛擾,爭議日漸增加等情。

高涌誠表示,現行律師法自99年1月27日修正後,有些條文諸多不合時宜,而迄今均未再修正,法務部於104年1月9日及12月14日兩度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5年5月20日退回法務部,囑該部依105年5月10日該院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第2次會議結論及參酌該院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舉行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查之結果辦理。惟法務部至107年1月26日對外公告律師法草案,均未有積極進展,已歷時3年半之久,法務部消極研修致律師法修正草案延宕多年,確有違失。

高涌誠說,關於律師入會制度議題,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第三度函報行政院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第16條仍採主區兼區制,未依行政院所囑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辦理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查之結果,94%律師贊成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而行政院積極召開研商「律師法修正草案會議」共17次,於108年4月25日院會決議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復於108年4月26日函送立法院,此行政院版之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及20條,律師入會制度改採單一會籍制,法務部未依行政院所囑,不無檢討空間。

高涌誠強調,法務部對於臺北律師公會於106年9月12日退出全聯會之原因,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全聯會之會員代表比例」及「繳交全聯會之會費」等爭議,法務部基於律師自律自治及主管機關的立場,雖多次於不同場合促請雙方積極溝通對話研商解決之道,惟對於全聯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之分裂,臺北律師公會、各地方公會與全聯會間之爭議日漸增加,法務部未積極介入處理,不無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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