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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業總部南遷高雄違憲? 管碧玲反駁

【2015.03.17/新聞大聯盟台北訊】針對高雄市長陳菊要求石化管線所屬公司應將總部遷到高雄,被經濟部以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公司經營的自由權,有違憲疑慮及宣稱要釋憲。立委管碧玲16日在經濟委員會質詢時,反駁經濟部的說法,管碧玲指出經濟部並不是適格的釋憲當事人,也不了解釋憲程序,經濟部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

管碧玲指出,高雄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自治事項,第18條第7項第3款工商輔導及管理及第11款災害防救這兩款所賦予的權限,要求與中油總公司南遷,使地方政府在災害防治與管理上與中油公司更緊密的聯繫與管理,這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利,何違憲之有?

管碧玲指出,一般聲請釋憲,有以下三種程序。第一,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中油公司在遭受高雄市政府裁處後,可主張受到不法侵害,提起訴訟並三審定獻後,始能聲請釋憲。第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由立法院立委1/3提出釋憲聲請,而這部分國民黨必須發動黨籍立委連署。第三條路,由經濟部主張高雄市政府的自治條例違反地制法,宣告該自治條例條規定無效,再由高雄市政府提出行政訴願及訴訟失敗後,再由高雄市政府能提出釋憲。而以上三點,經濟部都不是主要申請釋憲的當事人,不是經濟部可單方提出聲請的。

管碧玲表示,經濟部在聽到高雄市的訴求後,什麼事都不願做,不但不主動與中油協調總部南遷事宜,給高雄溫暖,在什麼方案與內容都不瞭解時,就直指高雄市政府違憲,實在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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