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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有必要重新檢討「職等標準」

文/劉戡宇

現行的官規官制文官體制的職等標準,是依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0129號令訂定發布實施至今,近30年,由於時代潮流變化太迅速,涉及全國公務人員之職等標準是應該全面檢討改進了,否則非但應付不了現時的文官,還可能被譏為「食古不化」。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應具有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曾任典試委員而有貢獻者、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學職豐富有特殊著作或有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等等皆為被提名考試委員之基本條件,其中考選、銓敘、保訓為考試院最重要之三項職權,過去傳統觀念重考試取才,不重培訓及銓敘,雖然時代不同,考試院逐漸重視保訓,卻依舊不重視銓敘,這可從考試委員參與考試院的考選業務人數最多,其次為保訓,而真正將全部心力放於銓敘業務的考試委員僅有二、三位,可以看出,涉及全國公務人員現職、退職之一切褒貶獎懲福利等重大事項並不太被重視。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不應再依過去的傳統歡念以考選取才為主,何況現在的六都已經取代過去的省政府時代了,官規官制的文官制度是應該全面檢討,主管全國公務人員之人事機構之銓敘部應積極主動提出改進檢討,設官分職本來就應該是職、等要相符合,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處處皆有「跨職務、跨職等、跨官等」之種種紊亂現象發生,以教育部從軍訓處借調到部本部的簡任十職等上校或薦任第九職等資深中校由於是軍職不能擔任文職的薦任第九職等課長主管職位,但出差時就發生了文職薦任第九職等主管的課長所報的差旅費比軍職的中校、上校等課員要來的少之有趣的怪現象。

此外,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依職等標準說明,其中工作權責規定為參照職等標準概述本職務所受及所予監督、工作之繁簡難易及其職責程度之高低,以及所為之建議或決定,對國家及社會大眾所生之效果或影響;本職務依職等標準說明所需之學識、才能、技術、訓練、經驗、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而職等標準從簡任第十四職等到委任第一職等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從運用極為廣博、極為廣博、甚為廣博、頗為廣博、較為廣博、非常專精、極為專精、甚為專精、頗為專精、較為專精、專業學識、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到初步基本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對於經過多次層層國家各種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是否相當諷刺?

因為從第十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所運用的學識竟然分為極為廣博、甚為廣博、頗為廣博、較為廣博等四種廣博識是不是太過時了,至於從簡任第十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之學職則分為非常專精、極為專精、甚為專精、頗為專精、較為專精學識等橫跨五個職等的專精學識知識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因為專精學識又代表什麼?難道已通過考試取才,又經過培訓教育後正式成為公務員資格,又經過多年考績逐步升等的公務員受到這種不倫不類的分限制不是很詭異嗎?

更可笑的是從委任第五職等到委任第一職等所須具備的專業學識竟然分為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初步基本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這種公務員之學識分類更讓人無法苟同,可是考試院卻對於職等標準說明從未提出全面檢討計畫。

依憲法所賦予考試院行使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可證考試院對於文官制度之制度任、程序化、正義化有無可推卸之責任,考試院就應輕忽官規官制之重要性決定國家未來之發展,舉例來說,依規定五院之參事應單列為第間任第十三職等,而考試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考試院置參事六人到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反觀考試院所屬之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置皆單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且都擔任過部本部之處、司長等職務,考試院之參事本應單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反倒成院參事不如部參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考試院之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之主任職務竟然列簡任第十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與所屬之部會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職等一樣,如此的院部會官職等標準又有什麼差別?其它如行政院、立法院、司法、監察院之職等標準竟然與考試院不同,這種職等設置已經有「一國兩制」現象發生,更何況職等標準?

涉及全國公務人員之權益義務,考試院因應未來文官制度之官規官制是有必要全面進行檢討,以免再遭公務人員之物議或質疑,才能重建公務人員之尊嚴及光榮。
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0129號令訂定發布重要之職等標準如下:

1、簡任第14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極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執行職務,或襄助中央主管機關長官處理各該機關全盤最艱巨業務,或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2、簡任第13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甚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一、獨立執行職務;二、綜理中央主管機關以下職責甚艱巨業務;三、領導高級技術人員,辦理技術方面甚艱巨並對國家具有重大意義之創造性、發明性計劃、設計或研究業務;四、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3、簡任第12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或行政指示下,運用頗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一、獨立執行職務;二、綜理或主管中央各主管機關以下或省市級職責艱巨之機關或單位全盤業務;三、襄助長官處理職責甚艱巨之機關業務;四、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工作艱巨,涉及對國家有重大意義之創造性、發明性設計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五、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4、簡任第11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或行政指示下,運用較為廣博之學識獨立判斷,一、獨立執行職務;二、綜理或主管中央各主管機關以下或省市級職責稍艱巨之機關或單位全盤業務;三、襄助長官處理職責艱巨之機關業務;四、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工作稍艱巨之創造性、發明性設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五、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在處理業務時通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中央或省市民意機關接觸,以推行本機關或單位政策、重要業務或探討職務上計畫、設計、研究、審理事項,爭取各方面之支持合作或獲取共同結論。並需建議、創新、決定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或涉及對國家具有深遠影響之新觀念、新制度。其對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之發展革新。就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約束力或影響力。

5、簡任第10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重點監督下,運非常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一、獨立執行職務;二、主持或主管中央各主管機關以下或省市級職責最繁重之機關或單位全盤業務;三、襄助長官處理職責稍艱巨之機關業務;四、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綜合性最繁重事項之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五、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6、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重點監督下,運極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一、獨立執行職務;二、主持或主管中央各部會以下,或省市或縣市職責甚為繁重之單位或機關業務;三、襄助首長處理職責最繁重之機關業務;四、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綜合性甚繁重事項之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五、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7、薦任第六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一般監督下,運較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以,一、獨立執行職務;二、主持或主管中央各部會附屬機關、省市、縣轄市、或鄉鎮職責複雜之單位或機關業務;三、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最複雜事項之計畫、設計、擬議或業務解釋;四、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8、委任第五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一般監督下,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以,一、主持或主管職責稍複雜之單位業務;二、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複雜事項之計畫、設計、擬議或業務解釋;三、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

9、委任第一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直接監督下,運用初步基本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以辦理簡易工作。有時需要與他人作簡單說明或解答性之接觸,有時須自行作適當之決定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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