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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機構人力不足 監委促衛福部改善

【2018.01.05/新聞大聯盟報導】「衛生福利部未妥處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聘用制度未臻健全,導致機構人力長期不足,衍生諸多問題;另對於該等機構之輔導管理、設置標準及評鑑制度亦未臻健全完善,造成機構服務品質及兒少受照顧權益未獲確保等情」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7年1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報告,促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改善見復。

高鳳仙指出,103年至105年各年度寄養家庭數均不超過1400戶,因數量有限,所以寄養家庭多僅安置未滿2歲嬰幼兒,滿2歲後,通常會轉至安置機構。監察院向安置機構數前5大之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台南市及花蓮縣調閱相關資料顯示,該5縣市104年至106年6月共安置4736人,其中曾被換機構安置者高達22.1%,轉換3次以上者也達1%。多次轉換機構可能對其人格發展及身心有不利影響。衛生福利部應與地方政府合作,以防止多次轉換機構。

高鳳仙表示,至106年6月底止,國內兒少安置機構計123家,總核定床位數5225床,實際安置人數僅3310人,高達116家之實際安置人數低於核定床位數。機構人員表示,因聘請不到生活輔導員及保育員,照顧人力不足,而無法足額收容。衛生福利部應協助地方政府、國立空中大學等,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解決照顧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

高鳳仙亦表示,自98年至104年止,兒少安置機構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丁等者共8家,其中4家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1家由地方政府命其停辦1年,另3家仍然繼續收案營業,衛生福利部應對於評鑑丁等機構,建立適當罰則及淘汰機制,使安置機構對兒少提供妥善的照顧服務。

高鳳仙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工時,不受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限制,勞動部卻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引發該指引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質疑。

兒少安置機構表示:其安置對象與老人或殘障機構不同,不需時時刻刻照護,故照顧人員於夜間睡眠時間,不應等同上班時間或計入加班。勞動部應考量兒少安置機構之特殊性,對於「受雇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處於備勤狀態」等用語,作更明確具體解釋,以解決照顧人員於待命及睡眠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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