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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煤輪建造計畫 前置規劃及執行未盡周全

【2017.01.07/新聞大聯盟報導】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煤輪建造計畫,間有前置規劃及執行作業未盡周全,完成後經濟效益欠佳。經函請檢討後,已研提改善措施,並取消業者營運獎金,有助提升投資效益與節省成本。

台灣電力公司為確保發電用燃料煤供應安全及穩定燃料煤海運成本,自民國(下同)89年間完成2艘煤輪加入載運自用進口燃料煤後,再於93至100年間投資58億8,786萬餘元辦理「第2期煤輪建造(期間93年10月至100年6月)」及「第3期煤輪建造(期間95年7月至100年12月)」等2項計畫,建造4艘9.3萬載重噸級煤輪,分別於100年3月至10月間陸續加入載運發電用燃料煤。

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執行過程,核有未掌握船舶市場造價行情及供需情況,致計畫甫執行即被迫緩辦,於國際新船造價下降及散裝航運市場價格回升,恢復辦理之際,卻未審慎評估於未取得交通部之籌設許可前即自建煤輪,僅能載運自有貨源,不能對外攬貨,及國際散裝航運市場之運費價格,高低價差異懸殊等不利營運因素,致建造完成後仍因國際散裝航運市場因素未如預期及無法自營煤輪業務等問題,104年度以前投資報酬率均為負值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5月24日函請經濟部督促該公司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台灣電力公司業對投資計畫之前置規劃作業未盡周全及煤輪營運績效不佳等研訂改善措施,並加強自有煤輪調度事宜,105年度自有煤輪載運率已提升至26.32%,較以往(101至104)年度約介於23.73%至25.96%提高;而第2、3期煤輪建造等2計畫,105年度投資報酬率亦由負值轉為1.08%、1.67%。

另該公司為抑低自有煤輪營運成本,業洽請受委託營運船舶業者同意於契約最後1個營運年度(計6艘煤輪,分別於106年3月至11月間結束)將營運獎金減半,計減少450萬元支出,又該公司於106年間陸續訂定之委託營運承攬新契約亦已取消業者營運獎金,未來每年可減少900萬元支出,有助節省煤輪營運成本;嗣後於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研究階段,亦將就內外在因素及潛在風險、成本效益作更周延審慎評估,俾發揮預期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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