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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遭控殺人罪 馬英九等4人無罪

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323」群眾佔領行政院遭驅離受傷事件,參與行動的前立委周倪安等37人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警政署長王卓鈞、前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4人殺人未遂等罪。台北地院認為,自訴人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受有傷害,無法認定馬等四人有殺人、傷害犯意,故判無罪。本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說明,本案案發地點為行政院院區,屬集會遊行法的禁制區,陳抗群眾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禁制區內集會,已經是非法集會,且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及中央大樓的過程,並不是全部都採用和平或未使用暴力的方式,則台北市警局局長黃昇勇本於職責,決定執行勸離、驅離任務,而被告王卓鈞調派中央警力協助,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並沒有濫用職權。

本案驅離任務是由黃昇勇局長本於權責指示在執行時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驅離的方式及細節,由台北市警局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按照現場狀況決定,並不是由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直接指揮,而且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也沒有向各分區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或給予任何時間壓力的情形。

依323驅離相關影片內容可見,本案驅離過程確實採取柔性勸離、警告、抬離等必要作為,且現場多數員警也是採用一對一、多對一的方式,徒手合作將躺地、坐地群眾逐一抬起或架離;也有多數員警在執行驅離行動時,看見民眾受傷,便急著呼喚救護車,想要協助民眾送醫診治,因此無法認定當日執勤員警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本案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是該次執行驅離任務的員警多數是來自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彼此間並不熟悉、臨場反應也不同,因此無法認定被告黃昇勇、方仰寧在內的現場指揮官,或協助調派警力支援的被告王卓鈞,支持警方依法執行職務的被告馬英九、江宜樺,有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權執勤員警以暴力驅離群眾。

台北地院認為,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自訴人周榮宗、承受訴訟人鄭運陽等20人、被害人江博緯等15人、參與訴訟人周倪安等2人受有傷害。但仍然不足以證明本案是由被告4人下令驅離,或被告4人具備有殺人、重傷害、傷害、強制等犯意或犯行,因此本案無法使本院達於確信被告4人涉犯上開罪嫌之程度,因此判決4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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