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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階核廢料檢整未落實 原能會 經濟部與台電等遭糾正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7日通過監委張武修提案,糾正原能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案由為台電對低階核廢料之檢整作業未盡落實,與物管法之規定有悖,原能會及經濟部亦未善盡督導責任。

監委張武修表示,台電公司對蘭嶼低階核廢料原先暫存10年以備海拋之規劃,卻長期持續貯放,加上96年-100年眼見貯存桶已嚴重腐蝕而進行之檢整作業未盡安全落實,且廢料桶及貯存壕溝槽已多數超過原設計使用年限,與物管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有悖,洵有未當;原能會及經濟部亦未善盡督導責任。

張武修於調查報告中指出,台電公司、經濟部及原能會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擇相關作業,已近20年迄未完成,高達20餘萬廢料桶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及各核電廠、核研所倉庫中,國內最終處置時程嚴重延誤,不僅率爾將金門縣小坵嶼及臺東縣達仁鄉列為建議候選場址,而且持續延後選址時程,迄今尚未能具體執行,對於完成選址後之舉辦公投方式亦未定案,加上公投能否通過變數極多,嚴重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規範。

張武修說,原能會允應偕同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研議委託其他公正單位,協助蘭嶼地區各項環境輻射監測與調查工作,以針對目前已延後暫存之窘境,取得民眾信任,進而維護蘭嶼民眾健康人權。

張武修説明指出,行政院允宜督同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妥處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土地使用存續問題,俾符依法行政原則;另台電公司核一廠在67-68年開始運轉前已產生的數萬桶低階核廢棄物,並於71年運往甫蓋好之蘭嶼島簡陋存放壕溝暫放,準備海拋,惟當時政府未審查業於61年通過而於64年生效禁止國際海拋之「倫敦公約」,因此任由台電公司明顯蓄意將已經存放在蘭嶼準備海拋之數萬桶低階核廢棄物,改變原先計畫,無法實現並貯存迄今,洵有失當。行政院允應本於權責加強督導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妥予執行蘭嶼低階核廢料桶之遷移,以維護民眾對政府之信賴,確保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調查正義之延續。

張武修認為,行政院身為最高行政機關,允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放廢處置成功國家作法及經驗,建立內控機制,儘速完備低階核廢料相關處置作業期程,以積極執行核廢料最終處置之任務並善盡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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