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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師資培育公費辦法 精進培育制度

為因應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及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教育部併同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建立更完善之公費生培育措施。

公費師資培育制度主要在穩定偏遠及特殊地區師資的需求,由各地方政府依所轄偏遠與特殊地區學校師資需求,提報公費生名額,就學期間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服務至少6年。

因應全球化趨勢,為提升公費生國際視野,本次修正鼓勵其參與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活動,公費生於修業期間將有參與出國交換的機會,出國交換期間暫停公費受領,並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期間至多1年,以培育具國際移動力師資。

本次修正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規定,強化原住民公費生族語教學專業知能及族語能力,原住民學生參與公費生招生或甄選時,應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此外,為增進原住民公費生語言能力及對原住民族文化瞭解,原住民公費生應修習的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相關課程也由10學分提高為20學分;另為落實原住民師資在地培育及返鄉服務精神,自109學年度起,已核定71名原住民公費生將依族語專長集中培育,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依其族語別分發任教學校。

為明確規範公費生權利義務,本次修正師資培育公費辦法,也明定行政契約書經簽訂後,培育條件不得變更及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等規定,以確保其培育與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的需求相符;另基於保障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公費保送生,倘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至多1學年度。同時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人需求,未來公費生需於分發前取得教師證書,否則將償還已受領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權利,以精進師資培育公費生素質。

本次修正師資培育公費辦法,將有助於提升公費生品質,落實公費制度設計目的,並促進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傳承與發展,落實培用合一,並精進離島、偏遠、特殊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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