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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力推「驗光人員法」立法出現曙光

【2015.04.09/新聞大聯盟台北訊】《驗光人員法》立法超過30年,立委劉建國9日邀集衛福部次長許銘能、醫事司長王宗曦、台灣眼科醫學會理事林思源理事、中山醫學大學曾榮凱主任、中華民國驗光配鏡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錫評等醫、學、業界代表80餘人,進行保留條文協調會。

經過近5個小時充分討論溝通之後,終於獲致共識,完成『驗光人員法草案』保留條文協商版本內容,其中攸關從業人員生計條文修正如下:

「第12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

「第56條增修條文重點如下:……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10年內免依第43條處罰」、「前項公司或商號,於10年期滿之翌日起,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劉建國表示,將於4月16日召開政黨協商,若無異議通過,即可望進入立法院院會二、三讀程序,冀望在各界的企盼下,驗光人員法能夠在本會期完成立法,還給全民能在專業人士執行驗光配鏡業務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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