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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縣市政府攬才留才 考試院修正相關法規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為因應縣市政府用人實務所需,增加專員與技正的配置數額,強化地方攬才與留才的效果,考試院會11日通過「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8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刪除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最高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之非主管職稱其員額配置之限制,同時將縣市政府委任官等配置比率之下限修正為25%。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指出,院長黃榮村就任後為強化地方治理與施政品質,並因應用人實務需求,曾指示銓敘部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組工作圈,研商適度寬列地方政府人員職等配置比率的做法。本次配置準則的修正,即為兩院合作研議的具體成果,過去縣市政府向來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科員、技士等,作為其業務之主要承辦人力;薦任第八職等的專員、技正等則屬於核稿性職務、或為科長之調節性職務,為避免排擠承辦人力,遂有配置準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限制專員等職稱之員額配置不得高於科員等職稱員額之8.5%;107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科長層級之主管職務列等調升後,專員等職稱已轉變為肩負重要專案之承辦人力,原規定與實務運作漸產生落差。

劉建忻強調,由於直轄市政府多設有一、二級所屬機關,其陞遷管道較為暢通,致同為公務人員高等特種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縣(市)者於升遷發展上不利於分發至直轄市者,故歷來縣(市)政府多有反映直轄市政府對其人才產生磁吸效應,盼能增加專員等職稱的員額配置,以利其攬才與留才。

劉建忻說,考試院基於前述理由修正配置準則,刪除上開第8條第2項之限制;另考量縣市政府總員額未能增加時,可能因委任官等之比率限制,導致其得以調整之員額有限,亦同時修正配置準則第5條附表三,將縣市政府適用之委任官等比率下限由30%下修為25%,兩項規定鬆綁後,縣(市)政府配置專員、技正的空間得以擴大,優化其攬才留才的條件。

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基於縣(市)政府人力結構調整後之用人迫切需求,先鬆綁配置準則部分規範,有效協助縣(市)政府攬才留才,對於銓敘部的積極作為表示肯定,亦感謝人事行政總處的協助。惟近年各機關對於部分職務之員額配置迭有修正意見,且部分機關之名稱或層級亦須待行政院組織改造之修法結果配合修正,因此未來配置準則仍有通盤檢討之必要,應俟行政院組織改造完成後,再進行第二階段之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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