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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理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案涉違失 遭監察院糾正

【2017.05.10/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10日通過,糾正「國防部辦理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案」涉違失,此案經審計部多次查核發現,國防部仍託詞不予改善,經監委陳小紅、仉桂美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陳小紅、仉桂美於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中指出,國軍退除役官兵1249人之1261筆存單逾期續約並追溯補發高達1.16億元利息,另對於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利資格者,仍持續發給利息等違失,雖經審計部多次要求更正,仍託詞置之不理,國防部行事消極,明顯浪費公帑作為。

監察院於糾正案文中臚列國防部三點違失為,一、國防部基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之原則,以該部100年8月29日函釋準用「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優惠存款契約逾期滿日2年始續約者,自續約日起適用優惠利率計息,且追溯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惟該部卻以100年11月17日會議之語意不明決議,要求受託辦理存款機構臺灣銀行據以執行,該行發生執行疑義,多次報請函釋時,國防部均未本於職責予以釐清,不僅容許逾2年未辦理續約之退除役官兵與臺灣銀行續約時,得追溯補發至前次期滿日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自100年迄105年間,共計有1249人之1261筆存單,溢領差額利息高達新臺幣(下同)1.16億餘元,且國防部返還臺灣銀行墊付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前,亦未複核臺灣銀行每月函送之清算資料,審視是否確符該部100年8月29日函釋有關「…優存契約逾到期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規定。

又迄退除給付發放業務於103年8月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辦理前,國防部仍未落實業務移交工作,致該會接辦後仍延續該部錯誤,使本項違失持續至105年;102年9月間審計部辦理專案查核時,即發現前揭違失,自103年3月18日起,多次發函要求處理改善及釐清人員責任,惟國防部均置之不理,直至105年5月27日始函退輔會,有關逾期滿日2年始續約者之計息規定,更遲至106年3月22日方函臺灣銀行要求追繳溢發差額利息,凡此充分透露國防部便宜行事,消極應對心態

二、依銓敘部88年8月20日函釋:「…退休金之優惠存款係屬退休金之附屬權利,其主權利如依規定喪失或停止,從權利應即失所附麗…」之意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而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益者,亦應同時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資格,惟國防部均未確依前揭規定通知臺灣銀行及退輔會,停止前揭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且於審計部查得前揭違失,亦多次函請國防部處理時,該部雖查復將依銓敘部函釋辦理,惟均未依所復內容進行後續事宜,且遲至106年3月24日始檢附相關資料,函請臺灣銀行辦理追繳。

三、因已退伍轉(再)任公職者,已非退除身分,自不應再享有優惠存款待遇,惟目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轉(再)任公職者仍享有優惠存款待遇。前揭不合理情形早經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行政院亦多次函請國防部配合辦理修正。然國防部迄今僅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範之「支領退休俸之退伍軍(士)官再任公職者」,停止優惠存款待遇,為修法預告,至於同條例第31條規範之「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仍未依立法院決議及行政院要求,辦理修法作業。

陳小紅、仉桂美另表示,國防部基於政府政策照顧退役袍澤基本生活之考量,雖已提出不宜全面追繳溢領利息之種種客觀事實限制(如當事人已死亡,當事人年逾七十歲等),惟國防部罔顧溢領事實多年,致溢領差額利息者計有1249人,且金額高達1.16億餘元,終需由全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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