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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侵害少年基本人權 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民眾向監察院陳訴A少年於102年因2次詐欺行為,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少年法庭未一併審理,2次行為被重複審理,執行2次感化教育,侵害少年基本人權等情。

監委林雅鋒提出少年法庭侵害少年基本人權之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基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自應督促所屬各法院儘速檢討改善,如各法院確有實際困難,亦應協助補充相關資源。

監察院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之調查意見為:

一、A少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行騙兩次,其第2次行騙時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法院於102年審理時,除現行之犯行外,A少年自陳另在桃園市蘆竹區犯1次詐騙行為,但少年法庭未將之立案併辦,即以宣示筆錄代替裁判書,裁處A少年第1次感化教育,有欠妥適;嗣104年警方舊案指紋比對,發現A少年確於蘆竹犯詐騙行為而移送少年法庭,法院調查審理時,為引導少年回歸正途,裁定交付觀察,惟少年在觀察期間未遵守規定,又涉其他詐欺案件遭羈押禁見,遂裁處A少年第2次感化教育處分,於法並非無據,且屬法官審酌少年「需保護性」之審判核心事項,自應予尊重。惟本案凸顯少事法及審理細則對於少年「需保護性」的內涵定義不足,且少事法的修法進度過於遲滯,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司法院宜深入研議並儘速推動修法。

二、桃園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負責審前調查之少年調查官均未到庭;又少年調查報告內詳載少年犯罪紀錄及個人資料,桃園地院未採取必要的檔案管制措施,甚至將之散置於審理卷後,均有欠妥適。

三、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包括保障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聽審及陳述意見的權利。但少年法庭審理保護事件時,屢見法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未到場時,指定少年調查官充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代替家長同意對少年裁定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重大處分,顯然違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

四、司法院訂頒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規定,不付審理的輕微少年事件得以宣示筆錄記載主文,代替裁定書,其目的在落實協商式審理,立意核屬良善。但該細則第40條將之擴及包括交付安置及感化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導致目前少年司法實務絕大多數法官裁處限制少年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皆僅以宣示筆錄代之,其事實及理由不明,程序簡略,對少年權益之保障不周,難以達成落實協商式審理的目的,司法院於93年即已表示將於修法時檢討宣示筆錄之格式及記載內容,惟迄今已逾15年,仍未見具體改善,實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五、少年保護事件重視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要求法官進行協商式審理時,須以少年調查官專業調查評估之處遇建議為藍本,但目前仍有桃園地院等8所法院之少年調查官採輪值相互代理到庭。此方式似仿目前檢察官到庭實施公訴時之「公訴庭」制度,彷若另創「調查一體」理論,惟公訴庭係奠基於「檢察一體」之基礎上。該等輪值之少年調查官,到庭前既未接觸相關卷證,陳述意見時行禮如儀,開庭後亦無任何交接機制。法官若不同意少年調查官之處遇建議,常於開庭前與少年調查官討論更改處遇建議,致原應採行的「協商式」審理,不無淪為「糾問式」審理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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