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

收容人自縊事件 監院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2017.05.10/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105年7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發生遭羈押禁見之吳姓收容人自縊身亡事件,監察院日通過監委林雅鋒之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設法改善臺北看守所硬體設施及人力欠缺。

監委林雅鋒於調查報告指出,吳姓收容人在自縊前,即有明顯異狀,日記中數次透露輕生意念,當日同房室友2度以紙條向外示警,但管理人員均疏未查覺,亦未注意被告長期求診精神科,有輕度憂鬱症狀等情,錯失事先防止之時機,已要求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矯正機關落實收容人生活輔導措施,並設法改善臺北看守所硬體設施老舊、管教人力欠缺、流動率高及經驗不足情形。

林雅鋒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臺北看守所之缺失為,一、吳姓收容人於自縊當日14時許,即著手拆除通風孔之遮蔽物,將被套繫於鐵網上,其後多次拉扯被套,疑似測試繫綁是否牢固,當晚並有不斷來回踱步,及領取助眠藥物後,仍未就寢等異常舉止。且其自縊處在監視器之視角之內,值勤人員雖按時巡房並透過瞻視孔逐房觀察,但未檢視監視畫面,加以瞻視孔存有死角,致未能及時查覺異狀,而吳姓收容人於21時55分自縊,執勤人員至23時14分始察覺異狀並急救送醫,惟早已錯失搶救時機。

二、臺北看守所設施老舊,禁見舍房瞻視孔存有監控死角;舍房浴廁上方管道間通風口潛藏供自殺之風險;禁見舍房走道地磚老舊斑駁,致未發現同房收容人之警示字條;且該所未落實禁見房舍之搜檢,致未及時查悉吳姓收容人日記中輕生、厭世之訊息

三、吳姓收容人羈押期間未發生明顯重大之情緒狀況,亦未提出輔導需求,醫療紀錄雖有輕微憂鬱傾向,但屬一般禁見收容人常見之情形,該所對吳姓收容人未啟動「核心個案」之個別輔導機制,固難予苛責;惟吳姓收容人受禁見期間已逾6個月之久,長期主訴壓力、失眠、緊張、多疑、輕度憂鬱等精神症狀,所方囿於人力及吳姓收容人禁見被告之身分,僅由舍房主管對吳姓收容人宣導生活常規3次,而未依個別教誨之規定,經由懇談,以適時瞭解其困難,並給予關懷、鼓勵,相關輔導措施容有不足,應檢討改進

四、臺北看守所收容對象屬性複雜,超收問題較為嚴重,人力欠缺,工作壓力大,導致管理人員流動率高且經驗不足,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矯正署創造長久留任之正面誘因、檢討勤務制度,並強化管教人員之教育訓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