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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公務機關借調為常態 與營利兼職不同

【2018.05.11/新聞大聯盟報導】針對台大校長遴選一事,有立委質疑部分政務官上任後,學校才依程序同意借調,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徐國勇11日澄清表示,依據行政院行之有年的「各部會應報行政院核派(定)職務之任免遷調標準作業程序」,至行政機關服務,得先借調,候補程序,惟須經過首長核定。

此外,政府是非營利事業,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服務均為公務員,公務機關彼此借調是常態。即便從私立學校借調,私立學校也非營利事業,是教育事業,相對應於台灣大哥大等營利事業兼職,本質完全不同。

另針對「為何須簽署產學合作才能赴企業就任」,徐國勇指出,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另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條規定,兼職機構須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

徐國勇指出,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規定,規範台大教師至與台大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持有其股份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任職或兼職,「應」經所屬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務會議通過。

徐國勇表示,台大雖持有台灣大哥大股份,但並未選上董事,也無人代表學校出任董事,因此管中閔先生只能引用產學合作契約。另依台大於105年1月21日修訂的「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管先生在親筆簽名的同時,已瞭解須於書面同意後才能就任,且不能事後追溯。

徐國勇重申,法律就是法律,必須依法執行。遴選校長的權利仍在台大校務會議和遴選委員會,但希望台大不因遴選事件,停滯前進的腳步,能儘快重啟遴選程序,選出校長。至於訴願是民眾權利,政府皆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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