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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船涉人口販運 監察院糾正移民署、海委會、漁業署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我國人投資經營的權宜船涉及強迫勞動」案件經監察院調查通過,糾正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並促請行政院會應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指出,綠色和平東亞分部在2019年12月發布的報告中指出,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兩艘漁船疑似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為、超時工作及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由於這兩艘漁船是台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包括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一再指出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的問題層出不窮,政府應積極解決並保護權宜船上漁工的勞動人權。

監察院通過糾正的內容指出:

「大旺號」、「金春12號」這兩艘漁船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囿於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在2020年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因此這兩艘船的境外漁工無法取得臨時入境許可。而金春12號的漁工R君及O君,以及大旺號V君等3名菲律賓籍漁工隨船入臺表達欲返回母國,無意願再出海工作,由於漁業署一直到2020年6月15日才公告權宜船境外漁工入境措施。但因他們無法適用權宜船漁工入境的最新規定,因此3名漁工由仲介公司人員安排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而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都未就仲介公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

糾正案文中指出,由於漁工R君及O君因未獲入境許可,被認定是違法入境,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被移民署違法安置在機場管制區內,無法自由行動,一直到法扶基金會的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提審,才於5月20日當天當庭釋放。移民署違法安置漁工R君及O君在機場管制區20天,無法自由行動。

監委於調查報告中表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際合作」等事項,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分述如下:

 一、 農委會漁業署針對「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因欠缺法源依據以致無法執行行政檢查,允應檢討改進:台灣人投資經營的萬那杜籍「金春12號」、「大旺號」漁船,是根據我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定,經漁業署許可的權宜船。綠色和平基金會東亞分部在2019年12月9日發布的「海上奴役」報告 ,指摘包含這2艘漁船在內的5艘我國籍漁船或權宜船,分別疑似涉嫌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為、超時工作及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漁業署在2019年12月9日接獲報告,並經綠色和平基金會知會上情;但我國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都未研訂權宜船的勞動權益相關法令、交通部的港口國檢查不包括漁船,且漁業署不是人口販運的責任通報機關,以致「大旺號」、「金春12號」漁船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漁業署針對兩艘漁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僅能以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辦,因為欠缺法源依據無法執行行政檢查,允應檢討改進。

 二、 近年來我國積極解決權宜船被指責的勞力剝削問題,但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給船籍國裁處,行政院允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美國發布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明確指出:「我國因調查人力及協議不足,讓臺灣籍漁船以及臺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持續受挫」,據漁業署統計,自2015年迄今,已經裁處18件未經漁業署許可即投資經營權宜船的案件;在面對人權團體的批評,近年來政府積極解決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特別在2020年12月修正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範我國人不得利用權宜船從事人口販運等行為,如果違反,漁業署得廢止投資經營權宜船之許可,而且近3年來接獲疑似涉及或經舉報涉嫌人口販運的案件,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計13件的我國籍遠洋漁船,包含「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根據勞動部統計,2016年至2020年11月底止,1955專線受理非屬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外籍漁工申訴案件總計278件;由於依國際公約規範,權宜船屬船籍國管轄,容許我國能蒐集相關證據,通知並請求船籍國處罰,但是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凸顯權宜船管理不易。行政院允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

 三、 我國除有權宜船管理外,還有漁工「轉運國」、「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以我國權宜船大旺號為例,菲律賓籍漁工自菲國馬尼拉搭機至香港,再至我國高雄港登上「大旺號」漁船工作;另外也有某權宜船之印尼籍漁工,從斐濟上船工作,在臺灣下船結束工作,返回印尼,漁獲則賣到日本、臺灣。可見,我國除有權宜船管理外,尚具有漁工「轉運國」、「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

糾正案文強調,為避免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情事一再發生,行政院允宜督導外交部、農委會漁業署、勞動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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