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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要求中選會改善 全國性公投

【巡迴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中選會辦理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審核公投案文件、舉辦發表會及執行法律規定等面向均有缺失,監察院請行政院正視,並要求中選會應積極改善。

監委楊芳玲及王幼玲表示,公民投票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其目的在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惟中選會辦理107年公民投票,就公投法所規範之查驗連署、主文內容設計及辦理時程等作業,均未能周妥因應處理,造成投票日投票秩序混亂引發民怨,且讓公投結果帶來政策的不確定性,監察院因此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全國性公投併同公職人員選舉辦理,確有壓縮公投作業之準備時程,並加深公投事務籌辦難度,及中選會得審核公投提案之事項,法雖已有明文規範,惟該會辦理結果卻有疑義。

因此,二位委員於6月6日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議通過,請行政院正視,並要求中選會改善。二位委員就本案說明如下:

監委楊芳玲及王幼玲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107年1月3日修正後公投法已大幅調降公投案之提案門檻及連署人數,因而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中選會受理案件數多至38件,成案數亦高達10案;且同法第23條規定,法定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故本次全國性公投併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107年11月24日辦理,致壓縮公投作業之準備時程,並加深公投事務籌辦難度。行政院與中選會允應防杜類如本次全國性公投投、開票作業過程延滯,招致民怨之缺失再次發生。

二、本次全國性公投案數驟增,但未自第1案依序編號、主文字數多且文義不易理解,均影響民眾投票流程之進行;另關於中選會得審核公投提案之事項,公投法第10條已有明文規定,惟該會對於「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一項,迄未訂定相關認定標準或準則,容有未洽;又該會將「公投案果若通過,權責機關應如何為必要處置」列為審核爭點,其必要性與合法性均有待商榷。

三、中選會除舉辦公民投票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外,允宜研採更具效益之宣導方式,以利民眾深入瞭解公投案之內容。又行政院對於部分公投案未派員出席意見發表會,藉以闡釋主管政策並進行辯護,協助民眾獲得充分資訊,以對公共事務審慎表達意見及投票,允應切實檢討改善。

四、本次全國性公投發生「同一議題,立場相反」公投案均告成案之情事,惟依現行公投法規定,中選會並無職權可予審核合併;且倘立場相反之公投案投票結果均為通過,亦無權責機關應如何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必要作為之處理機制。行政院對此雖已增訂公投法第29條第3項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在完成修法前,該院當審慎應處,以具體落實公民投票之結果。

五、據中選會查復,本次全國性公投尚難認有「假反方」之情事,惟該會為防杜前揭情事,要求反方辦事處推薦之代表人於出席發表會前簽署行政指導下之切結書,且主持人當場制止「假反方」言論有實質認定困難,縱予制止亦乏相關裁罰規定,難謂有嚇阻實效,有待中選會研謀改善,以防止爭議發生。

六、公投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惟中選會迄未完成建置該系統,除無法達成與戶役政系統資訊共享外,因提案及連署人名冊之份數甚多,戶政機關人工查對費時且易生誤差,更壓縮其他公投業務辦理時程。中選會宜儘速依法完成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辦妥相關法制配套事項,俾使公投提案及連署作業邁向資訊化、便捷化之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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