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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的保護傘「不逮捕特權」將文官當亳無尊嚴的家奴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立委在沒有實質違法及明確犯罪事實之具體證據下享有「不逮捕特權」保護傘之保護享有完整之治外法權,若利用立委職權包山包海為非做歹,相信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三位立法委員涉案東窗事發足以為鑑!

其實依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委員之職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外,涉及違法貪污並不在立法委員受保護之「不逮捕特權」保護,或許長久以來立法委員過度膨脹立法權,影響到行政官員之執行効能,同時也嚴重折損文官尊嚴,更嚴重地破壞文官制度,將官規官制盡形毀損的體無完膚,或許這就是台灣的民主社會的政治現實吧!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章第74條不逮捕特權之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之規定,但民國94年6月10日經由總統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74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從此可看出增修條文中的所緭「不逮捕特權」中所規定並未說清楚已經遭地方法院羈押之立法委員算不算「現行犯」?如果屬「現行犯」並不須立法院再進行朝野協商,反之「非現行犯」當然須經立法院朝野各政黨協商是否同意地方法院繼續羈押!

9月2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請立法院同意繼續羈押三位涉及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的索、行、收賄弊案的立法委員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三位,並非增修條文中的「在會期中」遭逮捕,而是涉及索賄、收賄、行賄等之貪污治罪重罪,較之已停止適用憲法第74條之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更加明確規定是「在會期中」,地方法院函請立法院同意,顯示司法對立法之尊重,對現任立法委員之違法行為更加謹慎小心,避免引爆嚴重之政治反彈效應!

所以立法院九月22日開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立法院開議前一天緊急函請立法院同意繼續羈押三位涉及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的索、行、收賄弊案的立法委員,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地方法院繼續羈押。

非但立法委員自認為有「不逮捕特權」保護傘可以任意將經過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的文官當成亳無尊嚴的家奴恣意羞辱,甚至有些國會助理較立法委員更過分,竟然毫不避諱地當起仲介利用立委有審查預決算之生殺大權,扮演政府機關標案的重要中間人,牟取標案後之厚重利潤,此種「立委、助理、政府標案、民間企業」之分贓吞食國家財政預算案在立法院比比皆是處處皆有,早已是公開的秘密沒什麼新鮮的,別以為幾個朝野立法委員涉案東窗事發而變成完成式,事實上只要人性未泯滅,朝野立委「見利忘義、見色忘友、見財起意」永遠都會是進行式,國家公務人員只能扮演著忠誠聽話毫無尊嚴的奴才!

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針對「不逮捕特權」進行部分條文修正,以符合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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