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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甲車墜湖致死 監委提案糾正陸軍司令部

【2017.06.23╱新聞大聯盟報導】針對「陸軍564旅1輛CM11勇虎式戰車於105年8月16日上午在進行『漢光32號』預演時,疑因剎車故障,造成履帶無法操控,進而翻落5公尺高的網紗溪中,造成4死1輕傷慘劇。另金門防衛指揮部1輛CM21裝甲運兵車於104年11月14日下午進行訓練時,疑似車輛故障暴衝撞到路樹,整輛裝甲車衝進太湖裡,造成2名官兵落水死亡,事故原因迄未查明」乙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今日通過監委高鳳仙、尹祚芊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陸軍司令部,並請國防部檢討改善。

高鳳仙、尹祚芊表示,陸軍司令部對兩起事故,事前未嚴格訓練人員之應變能力,事後未查明戰甲車墜湖原因,未依法懲處相關人員之缺失,故提案糾正。此外,國防部有戰車老舊但翻修率太低,裝甲部隊訓練時數嚴重不足等缺失,應檢討改進。

高鳳仙、尹祚芊說,本案糾正缺失如下:一、 金防部CM21裝甲運兵車於104年11月14日執行戰備返防任務途中墜湖,22歲車長王○○及25歲駕駛黃○○慘遭溺斃。目擊證人於警局稱:「裝甲運兵車突然右轉先撞倒行道樹後就往太湖內衝去」、「王○○及黃○○已離開座位爬上甲車頂上求救,並呼喊說左手拉柄卡死,無法煞車」、「他們回說不會游泳」等語。

關於本件事故原因,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鑑定認為應可排除「機械故障」,只剩「人為疏失」及「不可抗力」,當日並無天災,很可能係屬人為疏失。陸軍司令部於該署查無他殺嫌疑將案件簽結後,並未向該署調閱相關卷證,亦未詢問相關證人及調查相關物證,對於本墜湖事件究竟係何原因造成,未能深入探究釐清,致使肇事原因迄今未明,相關疏失未能全盤檢討改進,無法作成訓練教材案例,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核有明確違失。

二、 105年8月16日陸軍裝甲564旅CM11戰車演習,第5輛戰車翻落網紗溪,除24歲駕駛楊炎霖脫困外,24歲車長、30歲安全軍官、23歲裝填手及24歲射擊士均溺斃溪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鑑定及現場勘驗測試結果,認為事故原因可排除「機械故障」。楊炎霖在坡頂經由車長向連長李永皓報告煞車異常時,李永皓未詢問煞車壓力數值查明是否已達應依規定停車待修狀況,即下達繼續前行指令,顯有失當。楊炎霖則有駕駛戰車超過可順利左轉位置、未倒車直接左轉、踩油門左轉同時踩煞車、戰車右側履帶輾壓2座護欄、將檔位打入空檔而非倒車檔、踩踏油門往左原地轉向等疏失,致生本件事故,核有違失。

該署亦為相同之認定,以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在案。陸軍司令部未於事故發生前嚴格訓練戰車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於事故發生後未深入查明相關人員之違失,進行澈底檢討改進及懲處作為,實有嚴重違失。

三、 陸軍司令部明知無線電通訊裝備為戰車指揮、掌握之重要手段,其現有戰車之制式通訊裝備效能欠佳,容易受到天候、地形等影響,卻未積極提升裝備性能,且容許車長以其自購未經品質驗證之民用型無線電作為備援手段,致使CM11戰車墜溪事故之車長吳○○在往網紗溪橋下坡行駛時,雖用民用型無線電呼叫前方第4輛戰車車長張○○儘速將戰車往前開,張○○卻因通訊不良而未收到訊息,顯有疏失。

此外,高鳳仙、尹祚芊表示,國防部應該檢討改進的事項包括:

國防部陸軍現役各型戰甲車現有數3,449輛,除CM33雲豹輪型甲車外,其餘車齡均已逾二、三十年,十分老舊。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自91~104年採專案預算執行延壽案,延壽數僅1,630輛,翻修比率僅47%,104年延壽案結束後,每年僅翻修70輛,各型戰甲車是否能維持戰力及保障乘員安全,實令人擔憂。另國防部為避免履帶車輛損害柏油路面及造成交通事故,據統計96~105年裝甲部隊營內訓練時數為24,275小時,營外訓練時數僅155小時且僅在外島實施,本島並未實施營外訓練,凸顯營外訓練時數太少,且相較於楊炎霖駕駛戰車1年訓練時數170小時,上開營內訓練時數明顯低估,顯有錯誤,應切實檢討釐清。

國防部允宜就維修成本、經濟效益及國家戰略目標綜合審慎考量,務實檢討車輛翻修、部隊教育訓練方法,精進戰甲車駕駛專業能力,期建構新一代之裝甲戰力。另鑑於金防部CM21甲車及陸軍裝甲564旅CM11戰車相繼發生墜湖(溪)溺斃不幸事件,國防部允宜加強部隊官兵游泳逃生訓練,及對當時在場搶救官兵進行後續心理輔導治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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