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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制度之合理化探討之二

【2015.07.21/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專題報導】

一般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之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一線三星警佐三階基層警員或大學以上畢業學生經過考試院考選部所舉辦的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也經過四個月的警察學校之警察專業訓練合格之人員,已經有資格掛二線二星之警正四階,既使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這種亂象形成主要是內政部及警政署在當初設計人事法規時不嚴謹且沒有可久可長之全盤性考量,才會發生基層員警心生怨懟提起多起之行政訴訟,警政署也屢次慘遭敗訴,並遭監委提案糾正。

除警監特階簡任第十四職等之署長及警察大學校長外,簡任第十三職等警監一階之副署長、刑事警察局局長、六都市警局局長職務相對單純外,其他警察人員之官等官階可能連負責國家考試、銓敘、保訓的考試委員都很難窺其堂奧,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五條之規定,警察官、職等分立,官受保職,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警察官等分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階、一階、二階、三階、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官階,而初任警察官有年齡上的限制,其中委任警佐不得超過40歲、薦任警正不得超過45歲、簡任警監不得超過50歲,但升官等任用者不受此項限制。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察専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以此皆為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而經過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有,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三線一星或二線二星之警正一階任官資格;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二線三星之警正三階任官資格;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二線二星之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一線三星之警佐三階任官資格;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一線二星之警佐四階任官資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階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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