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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草案三讀 水利會資產負債歸國有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日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納入農委會設置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資產轉移時免收稅捐,資產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因應農田水利會10月1日改制公務機關,行政院4月提出農田水利法草案,送交立院審查,經濟等委員會聯席審查於5月通過初審,立院院長游錫堃1日召集朝野協商時,雖達成初步共識,但國民黨團幹部未出席,也未簽署協商結論,由於法案已逾一個月冷凍期,民進黨立院黨團規畫中午開始處理。

國民黨立院黨團全力反對,楊瓊瓔、謝衣鳳、林文瑞費鴻泰賴士葆等多位藍委相繼登記,搭配播放反消滅水利會自救會影片輪番發言,因此只能逐條投票拚輸贏,歷經逾6小時的表決大戰後,至傍晚全案才完成二讀、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營運灌溉管理組織,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源包含政府撥款、使用水利設施收費、資產處分、租金利息等。

條文明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資產移轉時免收稅捐,且資產使用、收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不受國有財產法對於使用及處分的限制。

條文明定,農委會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設置一名無給職小組長,協助推動各水利小組灌溉用水管理;原有的農田水利會人員於新法施行後,農委會仍繼續進用,並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但農委會將辦理新進人員甄試。

條文明定,農委會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並公告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則需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公告;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的農田排水,應配合依水利法公告的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洪水。

條文明定,農委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農民紛爭協調諮詢及供水服務,且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條文明定,農田水利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施行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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