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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近85%條款用50年 管碧玲提修法

【2016.12.05/新聞大聯盟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舉行電業法修法第二場公聽會,主席管碧玲於會議結束時表示,電業法總計119條,竟有100條條文是民國54年後,就再也沒修正,亦即將近85%的條文使用超過半世紀紋風未動,不僅法規陳舊,且許多條款現今已顯得荒誕,應儘速修法以因應能源科技進步之現代化。

管碧玲指出,電業法於民國36年制定,僅在54年有較大幅度的修正,此後直至91後才有六次修正,但都是極少數條文的增修;現行電業法119條(含4條增訂)中,高達100條條文是54年沿用至今未再有任何修正,換言之,將近85%的法條已經紋風不動超過半世紀了,整部法令可說陳舊老邁,完全與時代脫節。

管碧玲舉例,如現行7條罰則,竊電者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電業負責人最高只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電器承裝業罰200元、電匠罰100元,整個罰金額度仍停留在民國二、三十年代的經濟狀態;第64、73、106條還有以「馬力」為計算單位之規定,這些在今天來看都顯得異常荒誕。此外,電業設備線路對人民私有財產的侵害、補償,宛如停留於戒嚴時期,半世紀以來也都未曾檢討,實在是一部可稱「古典」的法律。

管碧玲於公聽會結束時感謝與會來賓,並表達上述看法,她認為兩場公聽會多聚焦於有關自由化、綠能替代、電網電業分合、選擇權與備載容量之公平等,各方提出的正反觀點都值得立法參考,惟電業法老邁不堪之事實,卻甚少被提及。管碧玲提醒電業法的陳舊現狀,未因應能源科技、經濟結構、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五十年來法律因循苟用,確實已到了必須正視修法迫切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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