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府體育處長孫清泉濫用職權 監院彈劾送懲戒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長孫清泉,與特定業者在行政程序外頻繁接觸,往來金錢並濫用職權,並協助業者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免除場地使用費,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彈劾案,經監院10月6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於彈劾案文中指出,孫清泉於99年2月12日起至101年3月6日擔任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處)期間,明知王○○(下稱王女)係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之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並假借權力,不顧所屬簽呈已指出申請者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亦為營利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孫清泉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之申請案,並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取得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並獲取免除場地使用費之不正利益。

彈劾案文說明,王女於99年9月所辦活動遭民眾檢舉,臺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至現場稽核,發現體育處雖為租借場地之指導單位,但現場並無任何體育處人員,且活動現場之攤位配置、數量皆違反規定,遂以書面告誡體育處,表示如再有類似情況,公園處將依規定廢止原核准使用之處分,且一年內不受理體育處之申請案件。然孫清泉仍未知所警惕,甚至於王女申請之另一活動,指示體育處承辦人員掛名「共同合辦」,以利王女舉辦長達3日活動之路權申請,其擔任處長期間,可謂不顧下屬及市府公園處同仁意見,一犯再犯。

監委蔡崇義、田秋堇強調,孫清泉假借權力核准王女之申請案,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義務外;孫清泉於審核王女申請案件期間,與王女在程序外頻繁接觸,傳送多封簡訊要求王女給付金錢,又收受王女交付之支票持以兌現,亦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本件被彈劾人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濫用其權力,施壓下屬,情節重大,為維護公務紀律,故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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