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會說明年改復審與訴願救濟程序

【2018.06.20/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退休公教人員自6月11日起已陸續接獲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依法重新審定退休給與之行政處分,保訓會認定主要是否為保障法保障對象。

保訓會主委郭芳煜表示,退休公教人員如不服該重新審定之行政處分,其身分為退休公務人員等保障對象,應於簽收上開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轉保訓會提起復審;其身分為退休教師,則應依該行政處分所記載之教示條款,提起訴願。

郭芳煜說,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規定,公務人員、公立學校已銓敘及未銓敘之職員、交通事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依法聘任研究人員、警察機關(學校)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及74年9月23日前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等,均為保障對象。上開人員於退休後,不服重新審定之處分,均應依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復審,另為節省補正資料等公文往返時間,請退休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時,檢附復審書正本一式二份及該重新審定之處分書影本,逕寄送予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辦理。

郭芳煜強調,至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校長及教師,並非保障法保障對象,請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處分機關(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重新審查後,轉行政院或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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