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倉促 監委糾正行政院與勞動部

【2017.01.0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案由為,勞動部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事前評估不足行政院105年間審查時認為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毋需緩衝期肇致各界措手不及。

監察院3日通過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糾正案由為,行政院為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於1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政策甫一實施就廣受各界批評僵化、缺乏彈性,勞方、資方都表示嚴重不滿,已對社會造成重大衝擊,行政部門當時之相關作為是否妥適?監委陳慶財、方萬富、李月德、楊美鈴及江明蒼基於職責,以及對於勞工權益與產業發展之關心,申請自動調查,歷經半年之調查依據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關於立法院對法案之審議結果,監察院完全尊重,爰本調查報告不探究立法院審議勞動基準法之過程及內容,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為之疏失,依權責予以事後監督。

監察院於糾正案中指出,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行政院審查修正草案內容時,依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等相關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以利行政院審查,而勞動部分別於105年6月24日及106年11月8日,兩度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分別檢附該部於105年5月31日及106年10月30日填寫之「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監委提案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之調查報告中認為,新訂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如果實施,會造成太大之衝擊,或影響部分人民之權益甚鉅,為避免受影響者一時無所適從及因應;或就所修正之條文,如政府尚應作充分之準備、宣導,以輔導受衝擊者得以調適,法制作業實務上常以另定「日出條款」給予宣導、緩衝及調適期間,切實納入衡酌,且在立法例上,對於受衝擊者加強宣傳、輔導而給予緩衝期之規定,並非罕見。

惟行政院於審查勞動部105年6月間所擬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認該法案自公布日即可施行,竟未預留緩衝時間,未考量此修正內容攸關全國勞工之重大權益,以及相關產業與企業之營運及發展,影響層面極大,社會各界需要時間調適,尤其是受到衝擊較大者,更需要有一段合理時間,進行宣導、準備或因應,而其未切實衡酌應否給予適當的宣導緩衝期,肇致該次修法結果,除第34條第2項有關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授權由行政院另訂定施行日而尚未施行外,其他對於衝擊影響較大或較具爭議之條文,均在完成立法後,於極短時間內或立即施行,以致相關各界措手不及,難以調適因應,因而招致強烈不滿。

另由於未有適當期間之過渡緩衝,在法律已公布生效後,本應據以執行之條文,勞動部等相關部門只好在法律未授權之情形下,實施所謂「宣導及輔導期」及「輔導先行」等措施,採取對違規者暫不查處之方式因應,如此將法律執行自動延後之作法,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並非無疑,此一延伸問題,益見本次法制作業上未予規定緩衝期,確有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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