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促公程會 研謀改進採購效率及遴選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受限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缺乏可供參考依循之作業程序及範例,致各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意願不高,審計部促請公程會研謀改進提升採購效率及遴選優質廠,供各機關遵循。

審計部表示,經查核發現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因缺乏可供參考依循之作業程序及範例,致各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意願不高,未能有效發揮提升採購效率並協助機關遴選更優質廠商之預期功能,經促請研謀改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定「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俾供各機關遵循,按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已有規定最有利標協商措施之辦理原則、方式及注意事項,以供各機關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

審計部指出,經抽查各級政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巨額工程執行情形,發現機關多未於採購案招標文件中規定,若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之機制,多有機關表示,主要係因缺乏可供參考依循之標準作業程序,採行協商措施意願不高,致未能善用協商機制以提升採購效率,協助機關遴選更優質廠商,獲得較佳採購結果,經於107年6月9日促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謀改進。

審計部強調,經追蹤改進結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07年11月28日訂定「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就機關執行最有利標協商作業,自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開標、審標、綜合評選及決標等各採購階段訂定相關注意事項,並提供「協商作業流程圖」,以及簽呈、函稿、評選(協商)會議紀錄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等範例,俾供各機關遵循,以利政府採購採行最有利標協商措施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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