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促桃市府稅務局 確實掌握印花稅稅源

【2018.04.01/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未確實掌握稅源,經審計部所屬機關促檢討改善,已查明徵補,並強化印花稅輔導措施,提升印花稅稽徵效能。

審計部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105年10月間洽請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與稅務局印花稅承攬契據大額繳款書資料勾稽結果,發現有78家廠商134件工程查無印花稅繳款紀錄,未確實掌握稅源,易茲印花稅稅基流失之情事,經於106年1月5日函請稅務局釐清有無依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並查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稅務局已於106年2月間完成清查及徵補作業,總計補徵印花稅53件,補徵金額248萬餘元,另為確保印花稅收,除按月函請環保局等有關單位提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開工資料,主動輔導業者繳納印花稅外,並於106年7月14日及8月1日分別函請桃園市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招標時,輔導廠商就地申報,持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及於招標文件載明「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等強化印花稅輔導措法施。

審計部強調,106年度印花稅9億5,948萬餘元,較預算超收1億3,148萬餘元(約15.88%),亦較105年度8億5,113萬餘元,增加1億835萬餘元(約12.73%),已提升印花稅稽徵效能。

最新消息

296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