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交接爭議出在選舉時程未確定

【2016.02.23/新聞大聯盟專論】

馬政府與新政府為了政權交接,派誰為代表?交接哪些項目?交接條例該怎麼立法,即使到選後,甚至兩黨都曾有重疊的想法,卻仍然在換了位置之後,就有不同的取捨,政權交接的沒有依據,恐怕還要繼續爭吵下去。

從一月中到五月中,長達四個月的政權「看守期」,在其他民主國家確實很少見,但是從2012、2016年都有四個月的所謂空窗期,2012年因為馬總統連任,這次卻遇上政黨輪替,其實不論政權交接順利與否,從總統候選人當選到就任,這中間的民意也可能有新變化。

如果從風險來衡量政權交接期,那麼四個月看守期的風險值,其實是大於合併投票所節省下來約5億元的公帑;如果從政治學的理論,政黨政治的交接應該是追求無縫接軌的最大化;再從政治經驗來看,四個月的期間在經驗上是相當少見。

目前台灣大概是維持每2年有一次多合一的選舉,一是總統立委選舉,一是縣市長與地方議員選舉,後者的問題不大,前者是因為總統520就任,與縣市長在年底就任、立委2月1日就任時間相差有點遠。過去為了合併選舉,曾經延長縣市長的任期一年,如果要解決政權交接空窗期過長,又能達到總統、立委合併選舉的好處,該如何抉擇?

除非,將立委就任日期改為五月,配合總統就職,如此則選舉可以在三月進行;或是總統任期提前到一月就任,就是像美國總統是在一月上任,配合立委二月一日就任,如此可在前一年的12月舉行投票,只是,政府仍未研究出一套新發法。

沒有確定標準的選制,就等於誰掌握政權,就能根據當時對誰有利的情況,來決定投票日,難免會讓人有勝之不武的感覺,也讓政黨有上下其手的空間,或是不論怎麼做都會被批評有政治陰謀,也許,再多的政治學理、再多的學術研究,在「專業服從政治」的原則下,都得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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