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任用留優汰劣 考試院修法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為永續文官任用留優汰劣精神,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貫徹試用制度與考績制度。

考試院會24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以回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為了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有效回應部分機關的實際需要,同意銓敘部所提的修正草案,讓機關在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的時候,可以合併所屬的同層級、同類別的機關,訂定共用的編制表。

黃榮村強調,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機關對於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的試用人員,應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的規範,以及受免職處分的公務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即再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這些修正,讓試用制度和考績制度的行使,更能貫徹「留優汰劣」的精神。

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8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並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一、 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二、 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之限制;

三、 增訂各機關首長自新職任命令發布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四、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後始得再任;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明定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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