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要求 司法院對法官陳志祥進行職務監督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審查通過監委調查臺灣基隆法院法官陳志祥之5大違失調查報告為,與事實不符、個人臆測或意見、不當引喻、超出判決且欠缺性別意識及非中立立場言論,要求司法院進行職務監督。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陳志祥法官是基隆地方法院的現任法官,先前兼任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也就是前法官陳鴻斌再審案的受命法官,他在107年婦女節宣示判決後的3月12日至13日,前後8次接受廣播或電視採訪,引發各界批評。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通過建議對他申誡,但監察院對他的彈劾案沒有通過。

王美玉、方萬富表示,監察院是合議制機關,每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尊重審查會的決議。本案調查過程發現,陳志祥法官在回復審判長林文舟的信件中,竟出現「最好是如謝法官所言,我們能如期宣判。否則,我就在宣判日後,在法官論壇點燃戰火讓大家公評他們兩人是不是在干涉審判」的非理性言詞,藉此確保謝靜慧法官不再提出不同意見,以如期宣判,實屬不當。

王美玉、方萬富說,陳志祥法官在本案前就曾有多次公開受訪或評論,他對於媒體採訪與報導之影響與效應,並不陌生,他遲交判決後8次受訪,受訪發言逾越評議與判決內容,據發言情形計有5大違失,分別為:與事實不符、個人臆測或意見、不當引喻、超出判決且欠缺性別意識及非中立立場言論。而林文舟法官在陳志祥法官接受採訪後才修正判決初稿,社會大眾難免懷疑是透過受訪來試探輿論風向,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而司法院也因本案火速推動司法人員性別意識、性別主流化課程訓練等,以回應社會批評,足徵陳志祥法官言行後果嚴重。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認為,因為職務法庭法官並非專任,是由各地各級法院法官所組成,本案涉及幾個制度面的問題,包括:第一,林文舟法官在陳志祥法官受訪後,與合議庭成員電話或見面方式共同修改判決書初稿,這樣還算是裁判評議嗎?

第二,如果算是裁判評議,評議簿為什麼沒有相關記載?

第三,林文舟法官是在陳志祥法官受訪後才修改判決初稿。然而,判決既已宣示,判決初稿可以這樣因應外界評論再行修改嗎?第四,陳添喜及郭瑞祥法官,在後來司法院訪談時均稱,陳志祥接受訪談,合議庭事先並不知情,且發言內容部分不是合議庭的共識,更不能依他受訪內容修改判決,究竟受訪規定與界限為何?相關規定付之闕如,因此一併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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