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修法 文資法35年來最重大修正

【2016.04.28/新聞大聯盟報導】《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35年來最重大修正,28日在立法院展開逐條審查,初步審查通過第一到四條,獲致重大改革決議。提案修法的立委管碧玲指出,雖然今天只通過審議四個條文,但文資法三大改革已獲確認:一是普遍而平等的公平參與精神入法、二是文化資產分類擴充更加完備、三是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複合型系統性文資指定之權責。

管碧玲所提之文資法修正案自第八屆提出後,因重大革新涉及全法多處修正,文化部三年來未提出對應修法版本,上屆未能進入審議;本屆許多委員均提案修正,雖文化部版本仍未付委,但教育文化委員會仍在今天逐條審查,共計有12個提案版本。由於文資法修正案眾所矚目,審查會從下午開始到結束,始終維持十多名委員在場,最多曾達十六位,討論十分熱烈。

委員會審查通過第一至四條,包括最複雜而原先認為會卡關的第三條(文化資產類別)也獲高度共識。管碧玲表示,雖然僅完成四條文之初審,但已達成三大重要成就;第一是普遍而平等的公平參與精神(第一條),由於三十餘年來文化保存運動經常面臨主管機關以所有權人意願為由,而推延或拒絕文化工作者之提請審查,本次修法將人民或團體的提案權入法,植入平等參與之精神,同時也是向民間文化保存運動致敬。

管碧玲表示,第二大改革是文化資產類型的完備擴充,亦即第三條條文將文化資產區分有形、無形兩大系:有形文化資產在既有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改稱聚落建築群)、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古物之外,新增「紀念建築」,並均賦予明確的定義,以改變常有歷史建築與歷史事件無關之窘境,人文紀念性構造物、無建築物之歷史空間場景均在修法後有適用文資類型;另將「自然紀念物」與自然地景並列、將影音資料納入古物;而傳統表演藝術、工藝美術、口語吟唱、民俗技術、知識實踐等則一體歸於無形文化資產。

管碧玲表示,第三大革新是她一再提倡的系統性、複合型文化資產概念入法,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基於重要歷史軸線,發展保存利用計畫時,對於跨類型或跨行政區之文資標的,有更開創性的作為與權責,例如全國燈塔、鐵道、水道、劉銘傳時期砲台等之系統性保存。管碧玲指出,這三大革新精神入法,不僅是文資法35年來實踐的總結,也是前進新時代文化保存再利用的積極調整,已為後續條文修正打下理論基礎,預估修法應可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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