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陳英妹收回扣 判7年定讞須入獄

花蓮縣議員陳英妹被控在15年前,把議員補助工程款300萬元額度賣給廠商收取53萬元回扣;一、二審、更一審均依二個收賄罪判刑12年,更二審改依一罪判7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陳英妹將解除議員資格且須入獄,已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花蓮縣議員陳英妹議員被控2006年、2007年間,把議員補助工程款300萬元額度賣給林姓廠商,協助將光復國中電子設備100萬元採購案由林標得,林事後將53萬元回扣,透過童姓掮客交給友人再轉交陳英妹。

林姓廠商又透過童姓掮客向陳英妹催討其餘200萬元補助款額度,陳女委由陳姓男友人居間協商,但陳男未經陳英妹同意,表示再支付40萬元回扣,就可加買隔年度的議員補助款200萬元額度;林支付給陳男40萬元後,陳男卻未兌現承諾,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陳英妹。

一審時,花蓮地院認為陳英妹先後收受53萬元、40萬元回扣,依二個收受賄賂罪各判處8年及7年10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時,遭花蓮高分院駁回;陳女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維持二審判決;陳女再度上訴,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陳英妹收回扣53萬元,背離選民期待,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悟,判處7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至於收賄40萬元部分,是陳姓男子所為,因無法證明陳女授意或參與,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最新消息

296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