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府採購案未依規定 審計機關促適當裁處

【2017.05.09/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為有效端正政府採購秩序,審計機關針對,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採購作業未依規定處理廠商違法行為,促請改善,予適當裁處。

審計部台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表示,經查核發現苗栗縣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案件,對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1419萬餘元、刊登不良廠商22家次、懲戒建築師1件、廢止廠商商業登記3家,有效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審計部指出,凡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涉及借(租)牌、圍標等違法行為,刑事責任部分除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外,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等規定,沒收押標金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苗栗縣審計室103年4月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各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與政府電子採購網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部分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等違反法令行為,卻未依法追繳押標金者計11件,涉有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事由,卻未刊登列為不良廠商者計22件,未將違法綁標建築師通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處分1件;未將違法電器承裝業廠商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登記3家,經於103年5月1日函請查處。

審計部強調,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結果,截至105年12月底止,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主辦採購機關已追繳押標金合計1,419萬餘元,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22家次,通報主管機關懲處建築師1件,廢止廠商電器承裝業登記3家;另苗栗縣政府已於105年3月10日函請各機關學校及公所,嗣後如發現廠商有上述不法情事,將依法追繳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作成處分,以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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