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三立委收押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嫌集體收受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賄款案,聲押李恆隆、白手套郭克銘、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及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丁復華等八人。台北地院經過三天審理後,昨天下午裁定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余學洋、丁復華、李恆隆、郭克銘羈押禁見,徐永明則以80萬元交保。

該案緣起於太流公司爭奪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纏訟17年後敗訴,李恆隆為取回經營權,涉嫌於民國102年至107年間,以現金行賄6名立委,利用質詢、預算等職權,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協助修正對其有利的有「Sogo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9條。

後來公司法第9條部分條文修法通過,但李恆隆發現不能溯及既往,無益他奪回經營權,後來又繼續向立委關說,換取涉案立委施壓主管機關經濟部官員,再撤銷太流增資登記,回復原本資本額1千萬元及太流公司負責人為李恆隆的狀態,藉此奪回經營權。

檢調查出,李恆隆透過統領百貨總經理翁華利及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分別對現任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及前立委陳唐山、徐永明等行賄數十萬元及千萬元,檢調於7月31日前往立法院搜索涉案立委辦公室及住處,並約談前任立委陳唐山、徐永明及現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辦公室主任等人,北檢複訊後,於8月1日凌晨諭令陳唐山以50萬元交保,翁華利200萬元交保、李恆隆胞姊李秀峰50萬元交保。

北檢認為,李恆隆、郭克銘、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及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丁復華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其中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且被告等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而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於8月2日召開羈押庭,經過3天審理後,4日下午2時30分,法官陸續裁定蘇震清、蘇辦主任余學洋、廖國棟、廖辦主任丁復華、陳超明、李恆隆、郭克銘羈押禁見,徐永明則以8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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