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新經濟移民法草案 將送國會審議

【2018.11.30/新聞大聯盟報導】行政院會29日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的「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草案立法目的,主要是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的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前提下,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法律適用關係、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工作資格、雇主條件、審查基準與聘僱許可及延期期間,以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就業金卡及租稅優惠。(草案第五條至第九條)

三、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停留、居留簽證申請、尋職簽證、停留及居留許可之變更、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四、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親親屬之居留、永久居留及成年子女個人工作許可,以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直系尊親屬停留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五、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工作許可、聘僱種類、工作資格、審查基準與聘僱許可期間及延期、產業配額、總量管制、雇主轉換。(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停留、居留簽證申請、停留及居留許可之變更、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七、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依親親屬之居留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八、海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本法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之許可、入國許可、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定居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九、海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本法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其依親親屬之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之準用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海外國人及其依親親屬之簽證、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十一、本法適用對象之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相關措施。(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

十二、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中階技術工作或投資移民,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草案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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