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窟事件受害者有譜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2017.12.22/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21日通過糾正國防部,案由為,中共最後基地(曉、玉桂嶺),因不當裁判造成國家補償1億1690萬元,與鹿窟基地共135人被判有罪確定,均無法於解嚴後提起上訴。

國防部因鹿窟事件遭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監察院21日通過糾正國防部,事因監察院調查『鹿窟事件』期間,發現另有石碇玉桂嶺地區及瑞芳地區受害者,究玉桂嶺及瑞芳『曉』基地是否為『武裝基地』?村民有無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家屬迄今是否獲得平反、賠償或補償?有無提起再審、補償及其他救濟途徑可能。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陳本江及陳通和於38年間奉蔡孝乾之命,建立鹿窟基地後,於39年間派員到玉桂嶺發展組織。幹部以加入共黨可配土地、窮人翻身、持槍要脅、燒香宣誓保密等方式,哄騙脅迫村民參加農村自衛隊、結拜組織共60餘人,並以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加以控制。40年12月間因幹部被打山豬獵隊發現,通報刑警搜山,將全部幹部撤返鹿窟基地,似乎已喪失戰鬥力。

高鳳仙指出,陳本江、陳通和於41年間派員至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作為鹿窟、玉桂嶺基地發生危險時之撤退基地,建立「台灣地下武裝工作隊」,10餘位幹部以共黨新民主、工農翻身等說詞誘騙村民,成為隊員或結拜兄弟共20餘人。幹部陳述基地有手槍約有5支至6支、手榴彈約有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6支至7支、共黨文件書籍30件至40件、五星旗1面。曉基地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依幹部陳述,武器不多,約有手槍6支、手榴彈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7支,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

楊美鈴說,鹿窟基地於41年12月底遭破獲前,陳本江、陳通和於該月初與多位幹部撤退至曉基地,嗣於42年元月間、2月初離開曉基地。陳通和於42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遭捕獲,經蔡孝乾開導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

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台北衛戍司令部派兵1,800餘人自同年2月25日至27日封鎖曉基地,捕獲4名幹部及21名隊員;自42年3月25日至4月2日在玉桂嶺地區進行搜捕,捕獲隊員17名,受理自首份子52名。指導員李上甲於42年3月間自首,最高領導人陳本江及重要幹部陳銀等於43年間自首,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之陳春慶於44年7月被捕,中共在台最後基地均被澈底瓦解。

高鳳仙、楊美鈴糾正國防部之案由為,保密局於42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42名被捕獲者(曉25名、玉桂嶺17名)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國防部將中共在台最後基地瓦解以護衛台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均獲自新,引發不公質疑。

多位村民陳述,其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均未予審酌,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從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從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財產沒收。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新臺幣(下同)1億1690萬元(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由中並指出,戒嚴法第10條明定受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總統卻於解嚴前14日令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鹿窟、曉及玉桂嶺3基地共135位被告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鹿窟93人,曉25人、玉桂嶺17人),其中41人被判處死刑(鹿窟28人,曉9人、玉桂嶺4人)。

這些被告原本可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經由上訴程序平反冤情,卻因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而喪失上訴權利。縱使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獲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無罪並不相同。

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雖以戒嚴長達30餘年,情況特殊、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而認定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合憲,但此解釋係作成於動員戡亂時期之80年1月18日,嗣後總統已於80年4月30日明令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司法院嗣後亦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則使被告喪失依戒嚴法可提起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之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與近來各界頻傳應修改規定給予上訴機會之呼聲。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之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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