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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完全除罪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0年11月修法將「自製獵槍」除罪化後,原住民可依規定申請「自製獵槍」,但因為條文不明確的情況之下,導致「給槍不給彈」及「零件未除罪」的問題產生,原住民獵人經常因此而遭法辦。今天通過修正內容,包括「彈藥」及「主要組成零件」完全除罪化以外,獵槍的製作、構造過程規定,也將納入國防部,提升獵槍安全。

原住民自製獵槍雖在90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已除罪化,但當時因條文疏漏,只規範獵槍槍枝除罪,「彈藥」與「主要組成零件」經常遭檢警以其它條文法辦,雖《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103年修正將「彈藥」所用的「喜得釘」火藥列入除罪項目,但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已載明《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逾越法律之授權,因此自製獵槍包括「彈藥」與「主要組成零件」要完全除罪化,則必須從母法修正。

這次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除明文納入「彈藥」與「主要組成零件」外,有關自製獵槍製作、構造等管理辦法,將國防部一起納入,希望對自製獵槍的製成,給予專業的指導,提升獵槍之安全。

雖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疏漏之處已修正,但身為原住民立委的陳瑩,仍認為還有很大進步空間,依照文獻記載,台灣原住民在300年前就使用制式槍枝狩獵,是國民政府來台灣之後,才創造「原住民傳統自製獵槍。」而且政府應該導正社會錯誤的觀念,原住民持有獵槍,是傳統!是文化!是為了狩獵!絕對與社會治安無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應該獲得尊重,文化的傳承也應該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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