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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會提憲法草案 主張總統直選的內閣制

【2014.12.25/新聞大聯盟台北訊】台灣教授協會24日發表《台灣憲法草案》,包含國家定位、基本人權、國家體制、地方自治以及原住民族保障與自治五部分,希望透過此次憲政運動,共同制定一部真正屬於台灣這一世代,照顧後代子孫的新憲法。

台教會呂忠津會長表示,在318學運期間,為呼應公民憲政會議主張,即成立工作小組,召集學者專家,經過半年的集思廣益,草擬該部符合現狀需求的憲法草案,而是該會繼1994、2004年之後,提出的第三個修訂版本。

台教會憲法草案的特點有8大項:

一、國家正常化,台灣主權獨立,確立領土範圍,兩岸事務歸屬外交部。二、擴大基本人權保障清單,實踐社會正義。三、改革國會選制,採用德國聯立制,增加比例代表人數。四、衡量國情與責任政治,建立類似奧地利的「具有總統直選的內閣制」。五、廢除司法院並設立獨立憲法法院;改革司法體制。六、政黨民主化,不得投資或經營事業。七、擴大地方自治之權限,落實垂直分權,強化公民參與。八、落實原住民族之保障,依功能性自治理念規劃原住民族自治。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系教授陳俐甫指出,此草案為三權分立,並依代議民主、國會自治、依法行政及審判獨立等訂定規範,基本主張採用「有總統直選的內閣制」;避免大黨壟斷,顯現社會多元力量;廢考試及監察院,前者業務隸屬國務院,監察權歸屬國會,審計部改隸國會;廢除司法院,設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

台北大學公行暨政策系教授陳耀祥表示,人權保障為制憲主要目的,是憲法內容核心,此憲法草案對基本人權有三大重要主張,首先,整理過去歷史的教訓,台灣實施長達38年戒嚴,人權保障受到抑制,制定新憲法時應明定「正當法律程序」,強化人身自由及基本權利之保障。其次,增補實體基本權利之保障,如文化權與使用母語權等;符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例不得定有唯一死刑之刑罰規定、政治庇護權及抵抗權等。

台教會秘書長張信堂說,草案在地方自治的基本理念為貫徹地方自治精神,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及財政自主權,明確規範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法律關係,其基本主張包括以「國家」取代「中央政府」、以「地方自治團體」取代「地方政府」;地方自治事項得採直接民主等。

前國防部長、台中科技大學法律系教授蔡明憲表示,本草案特別訂定原住民族保障與自治專章,其基本理念為回復歷史正義,確立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之自然主權與固有權,尊重並建立原住民族自主、自治、自決的憲法核心原則,促進族群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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