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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促新北公有市場 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2017.11.25/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新北市部分公有零售市場,發現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經促請研謀改善,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已輔導及督促公有零售市場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審計部指出,依據99年11月24日公布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應設置哺(集)乳室,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新北市審計處民國103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3年2月底止,新北市政府轄管公有零售市場45座,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計有40座,其中有正當理由而經前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得不予設置者29座,其餘11座尚未依規定設置,經於103年4月30日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03年5月函請公有零售市場主管機關經發局查明妥處,並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截至105年底,林口區麗林、土城區頂埔、淡水區中正、瑞芳區第一、三峽區三峽、泰山區泰山、林口區東勢、深坑區深坑、八里區中庄、新店區安康及中央等11座公有零售市場,均已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哺乳場所及設備,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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