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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五峰鄉前鄉長秋振昌 貪污收賄遭彈劾

【2018.07.25/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新竹縣五峰鄉鄉長秋振昌貪污收賄遭羈押停止其職務,監察院25日審查通過監委尹祚芊、仉桂美提案,彈劾秋振昌。

監委尹祚芊、仉桂美於彈劾案文中指出,秋振昌於103年12月25日就任五峰鄉第17屆鄉長,其就任鄉長期間,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06年農曆年前,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收受賄賂及接受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索賄金額新臺幣自2萬元至30萬元不等,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總計達151萬餘元,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6年,秋振昌於監察院調查詢問時,坦承上開違法事實,表示係因鄉長選舉時投入大量經費,積欠龐大債務,陸續遭第三人及金融機構催討,乃收受不法。

監委尹祚芊、仉桂美表示,秋振昌利用職務之方式,包括「藉詞可使開口合約得標廠商順利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藉詞殺豬祭祀,請廠商贊助費用」、「開標前私下接觸廠商,稱係作為協助取得工程標案之代價」、「確保得標承作之工程於履約期間不被刁難」、「需要應酬活動費用」、「藉詞作為協助工程承作廠商順利領取工程款及指派清潔隊協助清運該廠商設立民宿垃圾的代價」、「工程標案公告前,私下約見廠商商議標案預算金額及規格,允諾協調變更招標方式,作為協助取得標案之代價,其後,再逕自竄改原已核定之底價,使廠商得以高於底價之80%,而無需另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順利得標」等,由其本人親自聯繫或透過下屬約見廠商,在鄉長辦公室、餐廳停車場、超商停車場的秋振昌座車內等處所收受不法。

監委尹祚芊、仉桂美説,秋振昌的公務員經歷自基層公務員至機關首長,且二度擔任五峰鄉鄉長,當熟知公務員有謹守忠誠、清廉之義務,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公務員服務法規範,況且五峰鄉第15屆與第16屆鄉長接連涉貪,秋振昌對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法令之重要性,以及鄉長為鄉公所表率,理應知悉甚詳,秋振昌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規定外,亦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忠誠義務」、第5條「誠實清廉義務」、第6條「禁止濫權圖利」、第21條「禁止享受與職務有關係者之不正利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禁止濫權圖利」、第4條「禁止享受與職務有關係者之不正利益」、第8條第2項「禁止不當接觸」;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禁止差別待遇」、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合理合法訂定底價」;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禁止程序外接觸」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規定之情事,爰依法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尹祚芊、仉桂美強調,本案除追究秋振昌個人的違失責任外,亦一併深入調查「五峰鄉公所近年工程採購案件有無偷工減料、驗收不實」、「新竹縣政府對於下級機關工程採購案件之查核機制是否完備」、「現行採購案件如何強化監辦以遏止竄改工程底價」等問題,後續將就調查發現的缺失,督促相關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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