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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污水下水道BOT案 監察院糾正

【2017.06.10╱新聞大聯盟報導】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案,於招商規劃、審查文件、簽約、興建及解約後訴訟各階段,核有多項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6年6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培村、楊美鈴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於「招商規劃階段」,有關招商文件中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由原先規定之新臺幣(下同)15.4億元,遭該府自行委託之顧問公司逕自變更為4.1億元;復未依內政部營建署以第1年所需自有資金之審查意見辦理,亦同步將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由15.4億元降低為4.1億元。此舉大幅降低投資廠商財務資格,增加計畫執行風險,該府各相關單位審查後均無意見,即予通過,顯示審查會議流於形式及無自我核對能力,核有違失。

二、桃園市政府於「審查文件階段」,有關最優申請人所送之企業聯盟協議書、投資執行計畫書,均屬投資契約之範圍,該等文件均明載,投資團隊將認足第1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惟實際僅認購50%,該府於審查過程未提出任何疑義,對契約範圍之文件視若無睹,監察院詢問後,反將責任推予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失。

三、桃園市政府於「簽約階段」,未察最優申請人成立之民間機構,由原先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之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亦對監察院以「特許公司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經過顧問公司審查符合規定」為由卸責,該府全無自主意見,均未依申請須知規定確實查核,顯有違失。

四、桃園市政府於「興建階段」,由行政院核定之先期計畫書可知,第1期污水處理廠建置工程之期程為2年,惟特許公司提出之施工進度計畫書內容,第1年預定進度為2%、第2年工程進度為98%,雖此係經專案管理廠商審查通過,惟分配進度有悖常理,顯不合理,該府卻仍同意此項分配進度,確有不當。

五、桃園市政府於「解約後訴訟階段」,專案管理廠商二度提送終止契約因應方案,載明「若民間機構拒絕配合,必須以訴訟方式始可處理後續民間機構資產移轉以及地上權塗銷登記」,惟此等方案送至府內,即予留存,後續各單位會商討論,均無此等專業意見參考,而逕予決定塗銷地上權設定,致民間機構提出行政訴訟,該府經冗長程序而敗訴,再重頭進行民事訴訟,延宕計畫進行,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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